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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分局关于分解落实2024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13 04:10:54 作者: 产品展示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赣府字〔立方米。按照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

  “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每年度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交通、铁路、煤炭、城建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森林,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严格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林长制等考核评价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林长制工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的考核,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纳入各地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考核结果。

  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区林业局根据各单位的资源状况控制使用采伐指标。

  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由省林业部门审批;因抚育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需采伐公益林的,按省市的规定执行。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纳入保护的天然林,除天然林中幼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正向演替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控制低质低效天然林改造,科学设计改造方式和强度,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规范抚育采伐作业设计和采伐管理,严禁借抚育之名,行单纯取材之实。

  着力提升森林质量。因地制宜采取不同采伐方式,科学开展商品林培育、经营;严格控制商品林皆伐面积,确保伐育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鼓励营造混交林,调整优化林分结构;加大森林经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科技服务,大力实施低产低效林改造,切实提高森林质量。

  我区商品林中人工用材林的主伐年龄,仍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标准执行,编制了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其人工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按经营方案确定。

  对非林地上的林木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即林木的采伐数量、采伐方式、采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全面推行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乡镇(街道)做好采伐指标分配前的调查摸底,根据森林经营者的申请,按照分类排序原则合理安排采伐。分类排序确定的采伐指标,要在乡镇当地和村组进行第一榜公示,然后上报区林业部门,区林业局根据乡镇(街道)一榜公示的情况,结合森林资源总量、可采伐资源比例、森林经营方案、森林抚育项目等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乡镇(街道)进行第二榜公示;一、二榜公示期均为7天。公示期满后,各乡镇(街道)及计划单列的林权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排的限额执行,乡镇(街道)收集公示材料留底备查(并复印一份送区林业局备案)。

  符合采伐条件的森林经营者,可凭林木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直接向辖区乡镇(街道)提出林木采伐申请,乡镇受理采伐申请后,统一上报区林业局,区林业局按照服务承诺期限及时对采伐申请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公示,符合发证条件的准予发证。采伐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但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审批手续。

  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林农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证。告知承诺书要列明采伐技术和伐后更新的要求、承诺事项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林木采伐实行经营者对伐前、伐中自主管理,区林业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引导林农依法依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伐后验收在每年的三月底前进行,由区林业局组织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负责对去年的伐区进行实地作业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出具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林木采伐行为的,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应立即进行立案查处,涉嫌达到刑事犯罪的,应立即将案件移送区森林公安处理。

  申请人采伐完成后乡镇(街道)林业相关单位应督促其在当年或者翌年三月底前完成造林更新,必须种植林业相关植物,禁止伐后种植农作物、草皮等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林业相关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推送至区林业局,区林业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要通过电视广播、镇务村务公开栏、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方式,加大对林木采伐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将采伐限额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全面实施林木采伐网上制度。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简化核发程序,取消各类中间审核环节,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因特殊情况造成已发采伐许可证当年没有采伐或采伐没有完成的,要及时向林业部门申请将其结转至翌年采伐。

  提倡森林经营者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的重要依据。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鼓励、引导集体、个人规模经营森林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对编制了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其采伐量原则上按经营方案确定的年伐量控制。国有林场应全面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经营管理,认真执行林业采伐审批、伐区调查设计、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

  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木材精深加工,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完善林业产业政策,落实市场准入条件,对违法经营、破坏森林资源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区林业局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健全检查监督制度,建立新型资源管理机制,强化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每年要开展一次林政资源管理工作的综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采伐限额执行、天然林保护、林木采伐(采伐指标公示、林木采伐迹地更新)、林地保护管理、木材加工企业原料收购以及林政资源管理的其他工作。检查结果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林业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如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不予核发采伐许可证。

  各单位在使用林木采伐指标时,要优先解决灾害材、林政处罚材等所需指标,然后充分考虑林农非商品性消耗(自用材、能源性耗材等)情况,合理安排年度采伐限额,不得分配给没有采伐资源的经营者或加工企业;不允许林农自用材和能源性耗材在限额外消耗;其他采伐必须依据资源状况和林权所有者的申请来安排,采伐类型中的公益林抚育采伐指标优先保证森林抚育项目采伐指标。对经公开拍卖流转经营权的山场,各地在安排木材采伐指标时要优先考虑。

  各地要从严控制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内的林地。对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督促用地单位办理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项目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在项目动工前要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采伐林木。采伐的松木类木材(含枝桠)要按照疫木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过程中对政策把握不准的,务必及时与区林业局联系沟通,以免在管理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

  上年度库存木材未按规定集材、运输完毕或上年度皆伐后伐区未及时完成更新造林的,以及上年度发生了乱砍滥伐案件的,本年度木材采伐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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