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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发布日期: 2024-01-13 04:11:03 作者: 产品展示

  现将林业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对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不断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为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生态文明美丽四川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森林资源

  消耗,不得突破。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市(州)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类型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各种灾害、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限额编制单位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报林业厅,申请在省级备用限额中批准追加。禁止对天然林实施商业性采伐。稳妥推进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简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切实保障农户依法采伐利用承包林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责,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宣传,切实强化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林木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处理。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约谈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因保护管理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问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做好“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国务院批准下达我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1629.6万立方米,其中,人工林商业性采伐685.2万立方米,人工林非商业性采伐414.4万立方米,天然林非商业性采伐530万立方米。根据各地编制上报和国家林业局核定的我省各采伐类型采伐限额,审核确定了各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由林业厅另文下达),各市(州)“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数量见附表。

  各地各限额编制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十三五”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级不得截留和调整。各年度采伐限额不得调剂和结转,不同限额编制单位之间不得挪用。因各种灾害、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林木而限额编制单位相应限额不足或没有限额的,可逐级上报至林业厅,由林业厅在省级备用限额中批准追加。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分项和专项用途管理。人工林和天然林之间,商品林和公益林之间,国有、集体和个人等不同权属之间,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等不同采伐类型之间,其采伐限额均不得调剂、挤占。集体与个人天然林的低产(低效)林改造限额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采伐”类型采伐限额只能用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自用材,以及防火隔离带建设、排危除险、受灾林木清理等采伐。

  (一)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其余林木应依法事先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林木采伐,应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无证采伐和不按采伐许可规定采伐的,应依法制止并查处。

  (二)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分类管理。切实加强和严格天然林、公益林、国有林采伐管理,规范和适度放宽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公益林采伐应严格遵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一级公益林除特殊情况经论证批准外,原则上不得采伐,其余公益林只能实施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公益林更新采伐应严格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的相关规定。严禁将林地上的一般用材林树种作为短周期工业料林审批主伐。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落实对商品林与公益林、人工林与天然林、国有林与非国有林、林地上林木与非林地上林木等的分级分类采伐管理措施。

  (三)规范完善林木采伐许可。要完善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严格林木采伐审批条件和程序,不得突破年采伐限额审批发证。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采伐审批权限可下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天然林和公益林采伐(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自用材采伐除外),以及低产低效林更替改造采伐,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采伐的,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的,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林木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森林病虫害而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以及权属不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的野生树木,应在先行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后,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全面采用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核发采伐许可证,建立采伐审批电子台账和书面台账,采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留5年。当年12月份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其采伐结束期限可核定至次年1月31日前。要完善林木采伐审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采伐审批权力运行监督,做好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发生“吃拿卡要”现象。

  (四)加强林木采伐监督检查。林木采伐人是依法采伐的责任主体,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实施林木采伐监督检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采伐监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属地内其余林木的采伐监督。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采伐审批发证和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天然林、公益林、国有林采伐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采伐审批时应明确采伐现场监督、伐后检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和责任;集体(含个人和其他非国有,下同)人工商品林采伐由采伐人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实施采伐,以采伐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站做好指导与服务,及时组织开展伐后检查。要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通过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告知采伐人林木采伐法律规定、依法采伐主体义务、违法采伐法律责任以及采伐注意事项等。坚持和完善采伐公示制,通过网络、公示栏等形式公开采伐审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采伐监督管理措施,坚决依法制止、打击乱砍滥伐林木行为。

  (一)继续执行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政策。集体人工用材林实施主伐的最低年龄继续执行我省“十二五”期间相关规定。采伐经济林、薪炭林和非林地上的用材林,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对已取得采伐指标的,可在符合采伐规程的条件下联合集中采伐;已取得采伐许可证的人工用材林主伐可开展采伐权拍卖。对承包到户的人工商品林实行封山或禁伐时,应征求林权所有者的意见。

  (二)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指标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分配下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乡镇、相关集体林业合作组织、家庭林场及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分配情况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采伐指标“进村入户”,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所分配的同类型采伐指标,可联户集中使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上年底前,将下一年度集体和个人采伐限额分配下达到乡(镇),以方便林农群众申请采伐和组织生产。严禁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厅关于下放林木采伐审批权限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简化程序和手续,缩短采伐审批时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尽可能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基层林业站审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权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确需上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基层林业站直接受理并转报、转办。推行简便易行的伐区设计,取消提供更新和伐区验收合格证规定,一次性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或采伐面积在0.1公顷以下的,免于作业设计。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函〔2015〕108号),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约谈制度。

  (二)加强森林管护,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完善森林资源管护网络,做到管护全覆盖。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精准扶贫聘请专职或兼职护林员组织实施公共管护,指导督促林权所有者组织开展自主管护,加强巡山护林,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经营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国有森林资源的管护主体责任,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和人头。加强公益林管理,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建立健全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编制省级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引导和指导其他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和采伐落实到山头地块,发挥森林采伐在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森林质量。

  (三)强化林地管理,严格林地用途管制。认真贯彻落实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落实最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执行林地占用征收定额,严守林地红线。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核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完善审核审批程序和补偿办法。采用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及时更新林地“一张图”。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四)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保障森林资源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严格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完善木材检查站布局,强化流动巡查,统一木材检查执法装识,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实行违法运输木材追溯制度,切实制止违法运输木材行为。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木材经营加工规划,合理布局木材加工企业。规范和整顿木材经营加工秩序,制止非法经营加工和收购非法木材行为。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保护管理水平。要稳定和健全县乡两级林业管理队伍,按照规定解决好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充实相关专业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教育,提升业务能力。加强木材检查站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执法环境和条件。搞好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全面完成本经理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建立全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实现各县级单位年度出数;强化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六)坚持依法治林,构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良好环境。修订完善《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林木采伐规定。定期开展突出问题清理整治,推进高新技术在执法检查中的应用,完善常规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推进林业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监督。加强林业普法宣传工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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