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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木材加工厂需要办什么手续?

发布日期: 2023-10-23 21:43:39 作者: 资料下载

  第十条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核检查,对合乎条件的,颁发木材运输证;对不合乎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运输木材的,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承运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木材运输证。

  运输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加盖珍稀树种木材专用章的木材运输证。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能进入货运车站、码头和木材经营加工场所以及车、船内,实施下列事项的监督检查,但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贵州省木材检查证:

  第十四条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途中因特殊原因致使木材运输证超期的,应当在超期后5日内持原木材运输证,就近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换取有效木材运输证。超期后5日内未换取的,按照无证运输木材处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查扣的木材,查证后确属违法的,查扣期间所发生的保管、装卸等费用由货主、承运人承担;因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偷漏、拖欠育林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可处应补交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允许超出3万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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