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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12-10 00:57:23 作者: 生物颗粒

  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的发挥农田防护林的防护作用,提高农田防护林培育经营的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按照《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田防护林是指农田范围内的林带、林网。采伐更新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生态优先,科学利用,采造挂钩,及时来更新,完善结构、提高功能,体系长存的方针。

  第三条农田防护林采伐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等。不同采伐类型适用对象执行《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723-2008)相关标准。

  第四条因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或因调整农田林网建设规划需要,采用全带采伐方式的,允许相邻林带可同时连带采伐,其它情况下一定要进行隔带采伐,即同向相邻林带不得同年更新采伐,同期采伐林带的带间应保留不少于一条林带。

  第五条农田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采伐规程规定的同一树种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令执行。有灌溉条件地区的农田防护林副林带更新采伐年龄可按照林木的经济成熟龄确定,最低采伐更新年龄一般不低于12年,特殊情况下最低不能低于8年。具体采伐年龄由各盟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最低更新采伐年龄建议,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农田防护林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由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安排采伐,合理规划利用。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农田防护林资源状况,结合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合理分配采伐限额指标。

  第七条农田防护林采伐限额在公益林采伐限额中合理的安排。抚育和其他采伐可占用更新采伐限额。限额指标不足的,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在自治区预留限额中调剂解决。

  第八条一次申请采伐5立方米以下的,只填写采伐申请书;一次申请采伐5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由苏木(乡镇)林工站组织技术人员编制简易采伐作业设计;一次申请采伐超过30立方米的,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做采伐作业设计。

  第九条采伐农田防护林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苏木(乡镇)林工站提出采伐申请和提交下列材料,初次申请采伐提交(一)、(二)、(三)、(四)项材料,5年内第二次申请采伐的还应提交(五)、(六)项材料。

  第十一条农田防护林采伐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农田防护林采伐可由苏木(乡镇)林工站对申请人的采伐申请集中受理后,再到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批。苏木(乡镇)林工站要为申请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受理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申请、采伐作业设计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和公示,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公示结束后7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三条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拟批准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申请要在旗县林业局、所在苏木(乡镇)、嘎查(村)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栏或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可以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有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分配情况,采伐申请人或单位、林木权属、采伐地点及四至范围、采伐方式、采伐树种、面积、蓄积和更新时限、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四条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苏木(乡镇)林工站技术员,对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采伐作业的,应责令纠正,不纠正的应停止其采伐。

  采伐作业结束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采伐作业质量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农田防护林更新应采造挂钩,申请采伐农田防护林的单位或个人应与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农田防护林更新造林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于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六条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或农村土地整理项目、以及调整优化林网布局规划需要采伐农田防护林的,允许根据项目规划或初设方案进行防护林带、林网的异地更新,但更新后农田防护林的面积不得减少,更新质量应提高,结构布局更合理。

  第十七条农田防护林一般应采用大苗人工造林进行伐前或伐后更新。对风沙、干旱区的农田防护林带或宽度在500米以上农田林网的更新采伐,应先采取带间更新、带内更新或紧邻原林带一侧营造接班林方式,进行伐前更新。采取伐后更新的,应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在原林带上完成更新造林,且更新面积、范围应与采伐相一致,当年成活率、三年保存率一定要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禁止擅自改变其林地性质。

  第十八条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伐迹地更新的监管,组织有关部门、苏木(乡镇)林工站和更新责任人或单位,依据农田防护林更新造林合同对农田防护林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更新的,林业部门可依双方合同条款规定依法予以处置。未按规定完成更新或未达到更新品质衡量准则的,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情节严重,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规定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将采伐迹地更新检查验收情况、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和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上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翌年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及苏木(乡镇)林工站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检查验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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