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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新播】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4-04-29 07:29:13 作者: 生物颗粒

  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撰规范》(林资发[2002]237号)。

  第一步: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局涉农事项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县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现场勘察,依法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对不同意的,依法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步: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在县行政审批局涉农事项窗口领取办理结果。2公顷以下由县行政审批局审批,2公顷以上报市林业园林局审批。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可在新津县公众信息网便民服务专题专栏下载,也可在办事窗口领取;

  (二)林地权属证明,可在新津县公众信息网便民服务专题专栏下载,也可在办事窗口领取;

  (三)临时占用征用林地的建筑设计企业法人证明:即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设计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以及用地单位的使用林地书面申请;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理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产金额的投入等内容。

  (2)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理应当提供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当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在附图上标注。

  (3)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理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产金额的投入等内容。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两年以内)。

  (4)新津县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项目拟占用退耕还林地异地置换的请示。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的相关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依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园林局财综[2002]73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川财综[2003]26号;川价字非[199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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