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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进行采石、采砂、采土种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3-12 02:52:17 作者: 生物颗粒

  对违法进行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作业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到了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未告知的;4.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5.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7.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在规定期间内及时送达当事人的。1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2.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5.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6.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检查并决定是不是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做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和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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