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用保护森林资源,防备和遏止森林火灾产生,保护生态平衡、公共安全及社会调和安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法令》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法令》等有关法令和法规、规章规则,结合我市实践,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七)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法令》的有关法令法规,给予正告、罚款、拘留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引起的森林火灾,将按照法令来追查监护人的职责。
(一)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承受森林防火挂号查看,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职责和责任。凡阻遏、阻碍查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当即陈述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救活指挥部办公室(电线)或拨打电线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