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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05 11:33:01 作者: hth会体会官方网页版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森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的通知》(财农〔2012〕95号)、《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和《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农〔2011〕57号)精神,切实做好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原则各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要严格按照有关林业法文件

  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作业规程》的规定,结合“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和森林资源实际,合理地布局,突出重点,每个作业区的连片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亩。

  (二)促进就业原则国有林抚育任务应由林业职工完成,重点帮助解决富余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集体林森林抚育任务原则上由村集体或农民完成,以促进其就业增收。

  (三)自愿、公开原则试点应充分尊重村集体、农民和林场职工意愿,在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各试点单位(含县、森工林场、国有林场)要将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安排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职工、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与优材更替、无节良材培育和“三边”绿化提质相结合的原则 试点要与实施优材更替、培育无节良材和“三边”绿化提质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一)森林抚育试点对象抚育试点对象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包括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中幼龄林,以及国有中幼龄林(含公益林、商品林)。割灌除草面积原则上不允许超出计划任务40%,林龄为4-5年生的幼林,6年以上的幼龄林原则上不可以安排割灌除草。经济林、竹林和桉树短轮伐期工业原料

  林不得作为今年中央财政补贴的抚育对象。法律和法规明令禁止采伐的森林(如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不得纳入抚育试点范围。

  (二)森林抚育补贴对象集体林试点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村集体、农民或林业专业队,国有林试点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国有林场、国有森工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的林业职工。

  (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安排根据各县市区林业局申报和现有公益林人工中幼龄林资源情况,结合近两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质量情况,经综合平衡,今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主要安排在洞口等县市区,详见《2012年湖南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安排表》(附后)。

  (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补贴标准森林抚育试点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四、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施工作业与检查验收

  1、作业设计编制。试点县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达的计划,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湖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湘林办造〔2012〕7号),组织有林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2、作业设计审批。试点县于10月31日前将编制好的作业设计报所在市州林业局审批,审批文件报省林业厅备案。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将变更的作业设计报所在市州林业局审批,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施工作业各试点县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中幼龄林抚育间伐作业施工任务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幼龄林割灌除草作业施工任务于2013年5月至6月完成。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试点县林业局要组织对作业设计、施工作业、试点管理等进行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与承担任务的农民或专业队签订合同,与承担任务的国有林场、森工林场签订责任书,国有林场、森工林场要与承担施工任务的职工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作业地点、面积、方式、时间、质量发展要求、验收程序、补助标准、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不得用以往年度完成的抚育任务量冲抵。试点县林业局要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否则,不得纳入项目给予补贴。各市州林业局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的督促检查,发现质量上的问题及时纠正。

  (三)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林木采伐各试点县林业局要确保森林抚育试点所需采伐指标。抚育采伐指标不够的,先从县预留采伐指标中解决,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向省林业厅报告,按有关管理程序申请增加采伐指标。严禁无证采伐森林和林木。

  (四)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检查验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检查验收依据省林业厅转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湘林造〔2012〕14号)进行。

  1、检查内容。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综合管理资料、信息档案等。

  2、检查验收方法。包括县级自查、省级检查验收。 县级自查。抚育实施主体完成抚育施工任务后,试点县林业局、财政局及时组织全面自查,并联合行文于2013年6月底前将验收情况和工作总结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省级检查验收。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2013年7月组织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面积为计划任务的 10%。省级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拨付第二批补贴资金的依据。

  五、试点补贴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要严格按《湖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试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农〔2011〕57号)的规定使用管理。

  (一)补贴资金的申报试点县财政局会同林业局于2013年3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2013年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同时抄报省林业厅。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文件的一律不予安排补贴资金。

  (二)补贴资金的应用限制范围补贴资金用于中幼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和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补贴资金5%提取,间接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福利工

  资等支出。直接费用要落实到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主体并依据森林抚育施工合同的规定兑现给完成森林抚育作业的职工、村集体、农民或林业专业队。各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向各类森林抚育主体强行分摊有关费用。省、市州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三)补贴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达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后,省财政厅一次性将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拨付到试点县所在的市州或省直管县市,市州财政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拨付到非省直管的试点县(区)。各试点县财政局、林业局在收到试点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承担任务的实施主体签订的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将 40%的直接补贴资金全部支付给农民、林业专业队、国有林场或森工林场的职工。试点县收到省林业厅、省财政厅验收合格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严格依据验收合格面积和签订的责任书、施工合同的规定,编制补贴资金结算表,经工程、财务专员和相关负责人签章后,将60%的补贴资金及时支付给承担抚育任务的农民、林业专业队、森工林场或国有林场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森林抚育直接补贴资金一律采用财政“一卡通”、转账或存折方式支付。

  (四)补贴资金的核算1、直接费用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试点县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设置“拨入专款—森林抚育补贴”和“专款支出—森林抚育补

  贴支出”科目核算,补贴支出也能够最终靠“营林生产支出—森林抚育补贴”科目核算。

  2、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试点县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应在“项目支出”经济科目下设置“森林抚育补贴”辅助账,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设置“拨入专款—森林抚育补贴”和“专款支出—森林抚育补贴支出”科目核算。

  (五)强化对试点资金的监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根据《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追究相关的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六、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成效监测与评估 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监测与评估由省林业厅依照国家林业局要求另行安排,各试点县林业局要积极努力配合。 七、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试点市州、相关试点县财政、林业部门要格外的重视,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的要求,把试点工作作为年度工作重点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试点工作。项目建设由试点县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县财政局、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及林场场长为试点县分管部门第一责任人。

  (二)加强实施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监管。各试点县要严格依— 8 —据批复的作业设计,迅速组织并且开展工作。试点县林业局要加强对森林抚育林木采伐管理,严禁“拔大毛”、“开天窗”,严禁无证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发生,确保试点工作安全、可控。试点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试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试点资金运行安全。

  (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试点县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掌握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从 11 月开始到2013年6月底止,各试点县每月15日前向所属市州林业局报送有关情况,市州林业局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省林业厅。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各试点市州、县林业局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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