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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木采伐作业规程

发布日期: 2023-11-05 11:32:52 作者: hth会体会官方网页版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有关处室局站,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经研究,我局对《福建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闽林文〔2021〕47号)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规定了林木采伐原则、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采伐年龄、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准备、森林更新等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所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作业,试验林、国家和省级森林经营试点单位的试点林、松林改造提升行动、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采伐改革试点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确需采伐的,可参照本规程并依照国家、省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或批准的方案执行。

  《短轮伐期和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724-2008)

  坚持生态优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林木采伐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最好能够降低因采伐对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生境、生态脆弱区、自然景观等产生影响。

  坚持保护优先,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尊重自然演替规律,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

  坚持分类经营,生态公益林严格保护,从严控制采伐;商品林以经济效益为主,在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上可适度放宽。

  坚持科学采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按林木生长规律科学经营、合理规划利用森林、林木,提高森林生态、社会、经济和文化效益。

  林木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五种类型。其中:商品林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生态公益林采伐类型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

  (2)人工用材林的中小径林木株数占总株数的比例小于30%的成、过熟异龄林。

  (1)皆伐一般都会采用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在地形复杂、坡度较大的山坡地,可设计不规则的块状伐区;

  (4)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保留带(块),保留带(块)在采伐迹地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相邻采伐带、采伐块面积之和未超过皆伐面积限度的,可视同一个采伐带或采伐块;

  (5)需要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伐区,采伐时应保留少数的母树、幼苗、幼树以及目的树种的中小径林木,特别是要保留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树种的幼苗、幼树。

  (1)渐伐一般都会采用二次或三次渐伐法,采伐年龄参照同一树种皆伐的主伐年龄;

  (5)采伐时,寻找具有幼苗、幼树的林中空地作为基点,由此向外扩大采伐,每公顷布设3-4个基点;或者用带状方式来进行,带宽以种子飞散距离为依据确定,一般为1-2倍树高;

  (6)采伐木的选择应有利于林内卫生状况,维护良好的森林环境;有利于树木结实、下种和天然更新;有利于种子落地发芽、幼苗和幼树生长。

  (3)择伐后林中空地直径不应大于乔木林分平均树高,蓄积量择伐强度不超过40%,保留郁闭度0.5以上;

  (4)对伐后会造成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乔木林分,择伐强度要适当降低,保留郁闭度0.6以上;

  抚育采伐又称抚育间伐,最重要的包含透光抚育伐、生长抚育伐和综合抚育伐三种采伐方式。计算抚育采伐强度时,霸王树不计算在内。

  透光抚育伐主要解决幼龄林阶段目的树种林木上方或侧上方严重遮阴问题。严重遮阴与树种的喜光性有关,只有当上方或侧上方遮阴妨碍目的树种高生长时才认为是严重遮阴。

  (2)上层林木已影响到下层目的树种林木正常生长发育的复层林,需伐除上层的干扰木时。

  生长抚育伐主要是调整中龄林的合理密度和树种组成,促进目的树种或保留木径向生长。

  综合抚育伐主要是调整中龄林阶段未及时开展抚育采伐的乔木林分的密度和树种组成,促进目的树种或保留木径向生长;或以改善乔木林分健康情况为目的,伐除已遭受森林火灾、风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雨雪冰冻灾害等受害林木所进行的抚育采伐。

  (4)遭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受害株数占林木总株数10%以上。

  (1)透光抚育伐、生长抚育伐及符合4.2.3.1中(1)(2)条件的综合抚育伐,伐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① 人工商品林保留林木的株数不低于造林适宜密度下限(详见附表《主要树种造林适宜密度表》)的特殊的比例(第一次70%、第二次50%、第三次35%)或规定的合理保留株数,套种珍贵树种的除外;

  ② 天然林采伐强度不超过20%,人工生态公益林采伐强度不超过30%,保留郁闭度0.6以上;

  (2)符合4.2.3.1中(3)(4)条件的,采取综合抚育伐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① 除非森林灾害等级达到中度以上(详见表4-2),保留林木的株数或伐后郁闭度不低于4.2.4(1)中① ② 要求;

  ③ 采伐后保留林木的株数或伐后郁闭度低于4.2.4(1)中① ②要求或出现林窗的,要进行补植。

  (3)有培育前途的目的树种株数不足乔木林分适宜保留株数下限40%的中龄林;

  (4)遭受严重的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且没有复壮希望的乔木林分;

  (5)速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4.5立方米以下,慢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3.0立方米以下的中幼龄乔木林分;

  (6)因不适地适树造成乔木林分质量差、无培育前途、郁闭度在0.3-0.5的中幼和近熟人工用材林,经评审备案后,可按低产商品林进行改造。

  (1)皆伐改造:适于生产力低、自然灾害严重的低产商品林,进行带状或块状皆伐;

  (2)择伐改造:适于目的树种数量不足的低产商品林。伐除非目的树种,无培育前途的老龄木、病腐木、濒死木等。

  (2)进行带状皆伐改造的,根据地形设计采伐带走向,垂直带、水平带、之型带,或几种带状方式的结合,坡度小于25度的方可采用垂直带(顺山带);

  (5)林木生长不良、林分结构(如树种结构、层次结构、密度结构等)差而达不到防护和景观效果确需进行生态修复的乔木林分。

  (1)为防止水土流失,皆伐改造一般以带状进行,采伐带最大宽度不超过20米。在坡度较大地区,采伐带走向与等高线平行。采伐带上应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对于遭受易传染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乔木林分,应采用块状皆伐;

  (3)渐伐改造强度第一次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25%以内,以后每次小于保留木的50%,最后待林下幼树接近或达到郁闭时再伐除上层林木。

  (2)渐伐强度第一次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25%以内,以后每次小于保留木的50%,最后待林下幼树接近或达到郁闭时再伐除上层林木;

  (3)择伐后林中空地直径不应大于乔木林分平均树高,蓄积量择伐强度不超过40%,保留郁闭度0.5以上;

  (4)径级择伐后最大林中空地的平均直径不应超过周围林木平均高度的2倍,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采伐间隔期应大于1个龄级期;

  (1)达到防护成熟年龄的防风固沙林(沿海基干林带)、生物防火林带等防护林带;

  (2)采伐沿海防护林中的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应当遵守《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的相关规定。

  (1)已经依法审核审批的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涉及的林木采伐;

  (2)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或防火设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隔离带、建设良种基地、教学科研或实验等涉及的林木采伐;

  (5)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中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的林木采伐;

  (6)电力工程建设中采取非占地作业施工方式(骡马道、运输轨道和索道架设线缆等)的林木采伐;

  (1)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涉及的林木采伐范围,依据使用林地的批准文件确定;

  (2)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或防火设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隔离带、建设良种基地、教学科研或实验等项目涉及的林木采伐范围,依据项目建设有关批准文件确定;

  (3)电力工程建设中采取非占地作业施工方式的林木采伐范围,依据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有关补偿协议确定,原则上宽度不超过2.5米,特殊情形不超过3.5米,不受采伐年龄、采伐方式限制;

  (4)能源林除矮林作业外,采伐年龄依据5.2中的规定执行;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面积等按用材林主伐的要求;

  (5)毛竹林改造、经济林和散生木采伐不受采伐年龄的限制,毛竹林改造、经济林皆伐面积按用材林皆伐的要求控制;

  (6)杂竹林采伐不受采伐年龄、采伐方式限制,由经营者按经营目标自主确定。

  (7)遭受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采伐不受采伐年龄、采伐方式限制,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

  (8)地下铺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上方林木,指已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后,管道中心线米范围内影响管道安全的林木,不受采伐年龄、采伐方式限制。

  (1)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定向培育的,参照我省统一规定的《定向培育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中各培育目标的成熟年龄确定主伐年龄(详见表5-1);

  (2)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主伐年龄(详见表5-2);

  (3)短周期人工用材林、能源林,参照我省统一规定的《短轮伐期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的成熟林的年龄确定采伐年龄(详见表5-3、表5-4),也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生态公益林更新年龄参照我省统一规定的《生态公益林龄级、龄组划分标准表》确定更新年龄(详见表5-5)。

  ① 依据最新的森林资源数据,规划伐区位置和界线、采伐类型、采伐方式和采伐时间等;

  ③ 保证森林采伐作业的合理性、有序性和安全性,减少森林采伐对环境与社会的负面影响。

  (2)采用最新大比例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结合GPS控制主要拐点勾绘面积;

  主要包括伐区基本情况、立地条件、林分状况、林木蓄积量、材种出材量、更新情况等。

  蓄积调查在林分内采用全林实测或标准地(带)、样圆(群)调查方法推算等,林带采用抽取标准段或标准行做出详细的调查。具体调查方法参照DB35/T88《伐区调查设计作业规程》执行。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最重要的包含设计书、附表、附图等。详细的细节内容参照《伐区调查设计作业规程》(DB35/T88)执行。

  (2)需要修建楞场的,应尽量少动用土石方,尽量利用林中空地,尽量避开幼树群,保持良好的排水功能,留出安全距离;

  人工更新方式最重要的包含播种造林、植苗造林、分殖造林等。具体参照《造林作业规程》(DB35/T84-2020)执行。

  在下列情况下,完全依靠自然力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更新标准时,应采取人工辅助办法促进天然更新:

  (3)皆伐后保留的目的树种天然幼苗、幼树较多,但分布不均匀,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达到更新标准的迹地;

  (3)天然下种前整地:进行部分块状、带状松土,除去过厚的枯枝落叶层或茂密的草类、灌木,改善种子发芽和幼苗幼树生长发育条件。

  (2)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较多,分布均匀,规定时间内能够达到更新标准的迹地;

  (3)采伐后保留天然下种母树较多或具有萌蘖能力强的树桩(根)较多,分布均匀,规定时间内能够达到更新标准的迹地;

  (4)自然生长状态保持良好,立地条件好,降雨量充足,适于天然下种、萌芽更新的迹地。

  (1)天然下种更新:一般适用于针叶树种,应选好母树,并做好迹地清理和整地工作。母树应具有比较强的抗风能力和结实能力,干形、冠形优良,发育良好。保留母树数量,针叶林每公顷15-20株,针阔混交林每公顷10-15株;

  (2)萌芽或萌蘖更新:一般适用于阔叶树种。桉树等伐根有较强的萌芽能力,刺槐、臭椿、泡桐等树种的近地表的根部能生出大量的根蘖,竹林一般会用单株择伐由地下茎发笋成林。一般秋末或冬季采伐有利于更新,伐根距地面4-5厘米。

  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应完成更新造林作业。对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等,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森林更新应正确选择更新方式;科学确定树种配置,尽可能地选择乡土树种,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细致整地、合理密度、精心管护、适时抚育。更新造林宜采取多树种混交、多方式造林配置,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具体执行《造林作业规程》(GB/T15776)、《封山(沙)育林作业规程》(GB/T15163)、《生态公益林林分修复作业规程》(DB35/T1478)、《造林作业规程》(DB35/T84)。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是指以木本植物为主体的生物群落,是集中的乔木与其他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并与环境相互影响,从而形成的一个生态系统的总体。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是指内部特征大体一致而与相邻地段有明显区别的一片森林。能够准确的通过树种的组成、森林起源、林相、林龄、疏密度、林型等因子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林分。不同的林分,常要求采取不同的森林经营措施。

  森林中所有乔木的总称,是构成森林的主体,它决定森林的外貌和内部特征。包括树木和竹子。

  是指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将森林按不同的土地权属、起源、森林类别、林种、优势树种(组)、龄组、郁闭度、立地类型、林地保护等级等划分成不同的区块,每个区块称为小班,最小面积不小于0.04公顷。

  胸径是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起测胸径是指计算森林蓄积和采伐蓄积的林木最小胸径,按国家规定为5.0厘米。

  是指乔木林分优势树种(组)所有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林木胸径的平均值,采用胸径平方平均法计算。

  从整体上看,以长条状或行状为主要形状的森林地段。包括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米,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上;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米。

  是指生长在竹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等林地上的树木以及幼中林上层不同世代的高大树木(霸王木等)。

  是指在村(宅)旁、路旁、水旁、田(地)旁等地栽植的面积不到0.0667公顷的各种竹丛、林木。

  乔木林采伐作业后形成的面积0.0667公顷以上,三年内郁闭度小于0.10、尚未人工更新的林地。

  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ECO为目标,按森林多功能主导利用途径的不同所划分的森林类型,分为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两个类别。

  为维护和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是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并按有关程序划定的森林、林木、林地。

  以生产木(竹)材和提供其他林特产品,获得最大经济产出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经济需求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林地,主要是提供能进入市场流通的经济产品。

  按照森林的经营目标和用途而划分的一种森林经营管理类型。根据用途可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对森林和林木所进行的根据生产要和树木的生长特性,将森林中的林木伐倒和集运出伐区,并清理和恢复森林的一项经营活动。

  同一年度内用相同采伐类型进行采伐作业的、在地域上相连的森林地段,是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施工、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单位。

  是指采伐木的蓄积、株数和采伐小班的总蓄积、总株数之比,包括蓄积采伐强度和株数采伐强度。

  森林成熟是森林在生长发育过程中达到最符合经营目标时的状态,森林达到成熟时的年龄称森林成熟龄。培育森林获得物质产品符合不同目标时,森林成熟分为数量成熟、工艺成熟和经济成熟等,大多数都用在用材林、能源林、竹林和经济林;培育森林符合非物质产品的不同目标时,森林成熟分为防护成熟、自然成熟和更新成熟等,大多数都用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根据生产要和树木生长特性,对林地上符合特定要求的林分或林木按不同性质进行采伐利用和经营管理的类别的统称,包括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其他采伐等。

  根据乔木林分发育、林木竞争和自然稀疏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适量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促进保留木生长,缩短培育周期的营林措施。简称抚育伐、间伐或抚育间伐。在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中,均可进行抚育采伐。

  为了恢复、提高或改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生态功能,为乔木林分的更新创造良好条件所进行的采伐。

  对生长不良、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很低的各种低产(效)林分,通过采伐低产(效)林木,引进优良目的树种,提高林分的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使之成为高效林分的一种采伐类型。一般将生长差、效益低的用材林叫低产林,而将生态功能差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叫低效林。

  采伐类型的一种,是指非正常森林可持续经营需要的林木采伐。如防火设施建设、占用林地采伐,火烧木、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木、雪压木、风倒木等特殊情况下的林木清理采伐等。

  将伐区内的林木一次全部伐除或几乎全部伐除的采伐方式。又可细分为带状皆伐、块状皆伐。

  在一定地段上,每隔一定时期,单株或群状地采伐达到一定径级或具有一定特征的成熟林木的采伐方式。

  在一定年限内,一般都在1个龄级期内,分数次(2-4次)将成熟林分逐渐伐除,并完成天然更新的采伐方式。典型的四次渐伐包括预备伐、下种伐、受光伐和后伐。

  在乔木林分郁闭后的幼龄林阶段,当目的树种林木受上层或侧方霸王树、非目的树种压抑或当林木开始分化,高生长受到明显影响时进行的抚育采伐。

  在中龄林阶段,当林木分化加剧、胸径连年生长量显而易见地下降,目标树或保留木生长受到明显影响时进行的抚育采伐。对同龄林,主要伐除密度过大、生长不良的林木,调整树种和空间结构,为目标树或保留木留出适宜的营养空间;对异龄林,主要是使林内大、中、小立木都能直接接受阳光,形成林冠梯级郁闭,诱导形成复层异龄林。

  中龄林阶段未及时开展抚育采伐的,为调整林分的密度和树种组成,促进目标树或保留木径向生长而进行的抚育采伐;或以改善林分健康情况伐除已遭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冰雪灾害等被危害、丧失培育前途、难以恢复或危及目标树或保留木生长的林木所进行的抚育采伐。

  林木胸径的整化,即根据树种径级大小,把一些范围内的胸径,用该范围的中间值来表示。最小径阶一般为6厘米。

  树木或林分平均岁数的分级。即根据森林经营要求及树种生物学特性,按一定年数作为间距划分成若干个级别。每一龄级所包括的年数称为龄级期限,常用的有20年、10年、5年、2年,各龄级期限的中值为该龄级的平均岁数。用罗马数字表示龄级的大小,数字越大,表示龄级越高,年龄越大。

  林分或小班根据主伐年龄龄级的不同划分的年龄组别。通常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五个龄组。亦有将成熟林和过熟林合并称为成过熟林。竹林划分为幼龄竹、壮龄竹和老龄竹。经济林划分为产前期、初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

  按材种规格生产的木材数量,一般根据小头直径和材长计量,以立方米为单位。出材量与蓄积量的比例即出材率。

  森林采伐后,通过天然或人工方法,使新一代森林重新形成的过程。森林更新通常分为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天然更新三种方式。

  采用手工、机械或飞机等作业方式植苗、扦插、播种等形成幼林的一种更新方式。

  一个依照长期的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能达到一系列明确目标的、有明确边界的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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