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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拟明确8类区域为公益林需严格保护

发布日期: 2024-01-06 22:19:08 作者: hth会体会官方网页版

  对于地球来说,郁郁葱葱的森林是“地球之肺”;对于农民来说,种满果树等经济林木的森林是经济命脉。6月25日,《森林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现行森林法1984年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进行了修正,当前林业面临的形式、任务和功能定位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迫切地需要对现行森林法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大河报记者现场进行了采访。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宪魁介绍,明确森林权属、加强森林权属保护,是本次法律修改的重点。根据森林生态建设和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经验,草案增加“森林权属”一章,针对我国森林权属的实际,即林地包括国家、集体所有,林木包括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等情况,区分主体分别规定,做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政府定责”。

  草案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国务院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行使或者由有关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者职责。根据国有林改革和经营管理的情况,草案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多种所有制的林业经营主体使用;林业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

  草案明确,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同时,为了“盘活”集体经济,保护农民权益,草案还明确,未承包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经民主程序能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多种所有制的林业经营主体在依法取得的国有或者集体林地上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产业,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享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等合法权益。

  分类经营是本次法律修改另一个亮点。为充分的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满足全社会的多元需求,既考虑生态效益和林业发展,又考虑林农权益和林区稳定。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的不同,实践中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关于公益林,草案规定,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最大的目的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草案明确,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重要湿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等8类区域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公益林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公益林经营可以合理规划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但是应当符合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公益林生态功能。

  关于商品林,草案规定,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森林属于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发展商品林,商品林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能采用集约化经营措施,充分的发挥林地生产经营潜力,实现商品林经营的最优价值。商品林也要兼顾生态效益,草案规定,采伐商品林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符合作业规程,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林木采伐,未来到底应该“放活”还是“管死”?是这次法律修改的焦点。王宪魁介绍,有的意见认为,个人承包林、非公有林应全放开,有利于调动造林积极性。有的意见则认为,林木是具有生态价值的活物,即使个人所有,也不可违背自然规律,一次皆伐。

  经过反复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一致认为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制度是保护森林资源的宏观调控手段,目前完全放开林木采伐,存在采伐失控、森林资源破坏的风险。因此,草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完善了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适当下放审批权,缩小许可范围,既坚持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又有利于充分保护个人和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就下放采伐限额审批权来说,现行法律规定,采伐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草案修改为,采伐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后实施。将审批权下放,有利于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采伐限额,更有助于压实地方责任。

  就缩小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来说,现行法律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草案将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缩小到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对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等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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