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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局关于逐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林地林木保护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06 22:52:40 作者: 产品展示

  为从更高层次深入贯彻落实习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以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逐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林地、林木保护管理,通知如下:

  1.严格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的林地保护等级,对林地实行分级保护,保障生态建设用地;要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区位重要和脆弱地区林地。各类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审核(批)手续。各地应按照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原则,对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确保林地保有量规划目标的实现。

  2.加强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和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临时使用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不得以临时占用林地为名,批准永久性占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等应当办理永久性使用林地手续;要切实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管,严格执行临时使用林地期限规定,对临时使用期满的林地要及时收回,并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复绿。

  3.强化林地审核管理和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强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严格把关,加快审核进度,提高审核效率;要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强化全社会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的意识,避免违法占用林地现象的发生;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积极支持重点、重点项目建设。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和服务,防止少批多占、异地占用等行为发生。

  1.严格规范公益林、天然林采伐管理。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和天然林。符合相关规定的公益林采伐要严格规范审批管理。国家重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更新采伐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因抚育、松材线虫病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需采伐公益林的,按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下放至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按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区非国有(含国乡联营)定向培育人工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对非国有(含国乡联营)人工用材林中符合定向培育条件的,要指导经营者明确定向培育目标,实施集约经营。

  3.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核发和管理。采伐证是核发给符合采伐条件的林木采伐申请人的法定凭证,严禁向非林木所有权人发放采伐证,法律和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伐证一律实行网上办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在网下开证。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网下开证的,须在采伐证备注栏中标明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没办法网上维持的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的,要及时向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网上条件恢复后,经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须在3日内完成网上补录,并在补录的采伐证备注栏中标明“补录”及实际开证时间、网下开证原因。办理木材运输证,以网上办理的采伐证或网上已补录的网下办理采伐证作为依据。

  采伐证依据国家确定的式样,实行“省印刷、市管理、县使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采伐证的使用管理,并安排专用房间、购置必要设备存放采伐证,确保安全。采伐证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凭使用完的采伐证存根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换领新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给县级换领采伐证时,要认真核对县级上交的采伐证存根,确保不缺不漏。采伐证存根保存期至少5年,超过5年需要销毁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按有关法律法规销毁。

  4.严格采伐限额分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及时组织基层林业站做好翌年采伐限额分配前的调查摸底(含松材线虫病除治所需采伐限额情况),向社会公开采伐限额申报条件和时间,综合可采资源情况、森林经营方案、林业项目安排等因素,公平、公正、及时地分配和下达年采伐限额,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公开分配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限额充裕的采伐类型,可不统一分配下达采伐限额,由合乎条件的林木采伐申请人直接申请办理,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在森林资源档案准确、完备的地方,要逐步探索推行按林龄排序分配采伐限额的做法。

  5.优化采伐服务。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改进和优化采伐程序,提高效率,并向社会公开办理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将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延伸到基层林业站,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要强化人员和基层林业站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完整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评机制,畅通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渠道,及时有效地发现并严肃惩处以权谋私、刁难群众的工作人员。

  6.对省属和设区市所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能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证和监管,并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流动巡查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执法监督,把好木材流通关,遏制非法木材流入市场。各级木材检查站、流动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木材运输管理的政策规定,严禁对已取消或暂停凭证运输的林产品进行查扣和处罚。木材检查站和流动巡查机构要严格遵守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法律法规,杜绝越权执法、以罚代刑和人情执法、选择性执法。要切实加强安全执法教育管理,严防执法安全事故发生。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各地要结合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建立卫星遥感监控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常态化森林督查机制,准确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及时有效地发现并迅速查处非法使用林地、非法采伐林木等案件,凡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一律移送森林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坚决遏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发生,提升震慑和教育作用。

  要逐步加强森林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持续改进工作作风。严禁森林资源管理中怕作为、慢作为和不作为,严禁森林资源管理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充当乱砍滥伐、非法使用林地、违法运输木材等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伞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打击,严肃惩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配置各种执法力量,加强林业执法单位之间的统筹协调,凝聚执法管理合力。各级林业执法管理队伍之间要逐步加强沟通,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的有效机制。对查处阻力大、问题复杂的毁林案件,各地要依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上下协同,加快案件的查办处理。

  1.创新森林资源源头管理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林长制的要求,积极构建“一长两员”管理体系,实现森林资源源头管理网格化。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村级林长、监管员、护林员管理办法,落实考核考评制度,严格兑现奖惩。

  2.创新木材经营加工公司监管方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管理政策变化,创新监督管理手段,积极探索由审核审批监管向日常动态监管转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公司的动态变化,组织并且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公司木材来源合法性“双随机”检查,每年检查比例不能低于本辖区木材经营加工公司总数的20%;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督促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搞好木材经营加工公司检查的同时,对辖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公司也要抽取特殊的比例开展木材来源合法性检查;对涉嫌非法收购木材的经营加工公司,要协同税务、市场管理、电力等部门进行联合查处,查清非法收购木材数量,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上传数据,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3.创新和优化林木采伐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改进和优化采伐调查设计管理,积极培育和严格规范从事采伐调查设计的社会服务机构,推动形成竞争有序的采伐调查设计服务市场,给林业经营者提供更多自主选择机会和更好的设计服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给采伐申请人指定采伐调查设计机构,不得借采伐调查设计实行乱收费,各地对采伐调查设计等收费情况要依法进行自查自纠。

  非国有林木采伐申请人,一次性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量不足20立方米的,使用《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格式见附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填报知识,指导林农填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后的监管,对被许可人以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要依法严肃惩处。

  林木采伐申请人提交的审批所需要的材料,各地可探索由村级林长代为收取、及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的便民方式,发挥村级林长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熟悉程序的优势,更好服务群众。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厅关于逐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林政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林资发[2013]27号)、《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赣林资字〔2015〕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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