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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变林木采伐方式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通知(失效)

发布日期: 2024-01-26 14:56:10 作者: 产品展示

  推进林木采伐方式由皆伐向择伐转变,是省委、省政府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推进林业可持续经营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动林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林地生产力。择伐能够发挥树木生长潜力,充分的利用地力,培保护生物多样性。择伐既避免了皆伐对生物多样性直接破坏,又为动植物、微生物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增加生物多样性。三是有利于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择伐是近自然森林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际先进的森林经营模式,能够克服皆伐所造成的林相破碎、景观破坏、水土流失和更新后形成林龄相同、结构相对比较简单的缺点,改善林分结构、林分质量和森林景观,提高森林生态整体功能。因此,各地各单位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主动转变采伐方式,切实提高科学经营森林的水平。

  二、限额分解。为把转变林木采伐方式任务落到实处,决定建立皆伐面积限额制度。2011-2013年期间,每年年初省厅将皆伐面积限额分解下达到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执行。依照国家确定的我省年森林采伐限额,参考各设区市的商品林资源状况,测算出2011年皆伐面积限额(详见附件)。此皆伐面积限额包含主伐、更新采伐、其他采伐等各采伐类型中采用皆伐方式的采伐面积,是各地采用皆伐方式采伐的最大面积限额。各设区市林业局要认真测算,预留足够数量的面积限额,用于解决所辖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危险性森林病虫害除治等而进行的皆伐;要将其余皆伐面积限额分配到各县(市、区),并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严控、合理使用,优先满足森林火灾、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受灾木清理,以及林地实行预期均山等可能会影响林区稳定的特殊情况而确需进行皆伐的需要。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超面积限额审批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全省国有林场系统的皆伐面积限额由省国有林场局分配、使用、管理。

  三、政策措施。一是资金补助。省级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因用材林主伐中的择伐作业成本增加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有关市、县(区)也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助。二是指标优先。建立皆伐面积限额制度后,年森林采伐限额并不减少,只是鼓励从皆伐转为择伐,对择伐的采伐指标要优先满足并不限择伐面积;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按程序向省林业厅申请追加。三是规范树木移植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综〔2003〕63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树木采挖、经营(加工)、运输等行为的管理,严格树木移植审批,禁止移植大树(包括采挖后假植在苗圃的大树)出省。四是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对于国有林,仍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对于集体林(含个私林),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自行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视情况组织对伐中、伐后进行抽样检查(可只抽查伐区四至、采伐方式、择伐伐区的伐后郁闭度和保留木株数,抽样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地实际合理确定,但不可以少于全部伐区面积的15%、伐区片数的15%),具体检查办法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真实的情况研究制定。

  1.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 省级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采伐限额(本表尚未扣除)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近期,我厅将提交省政府正式下达“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在省下发前,请各地仍然按照《福建省林业厅关于2011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闽林政〔2010〕51号)执行。

  2.2011年皆伐面积限额省级没有预留,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要统筹安排、严控、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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