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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森林法》今天起正式施行!将有这些新变化

发布日期: 2024-01-25 14:11:13 作者: 生物颗粒

  新《森林法》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导思想,以保护、培育和合理规划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根本目的,对原《森林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从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好新《森林法》,日前,记者采访市林业部门相关负责人,针对以上内容对新《森林法》进行详细解读。

  市林业局相关负责的人介绍,新《森林法》分为总则、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84条,对比1998年条文数为49条的《森林法》,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

  历部《森林法》都将森林保护作为立法之基,新《森林法》着眼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立法目的,确立了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这充分说明生态保护是新《森林法》的根本所在。该负责人提出,新《森林法》是一部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在总结林业发展经验和规律的基础上,对森林保护、培育和利用作出全新制度设计的林业根本,对加快我市“融湾”“融深”步伐,推动我市“示范区”“排头兵”和“两个河源”建设全面提效破局、努力构筑新局将产生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影响。

  据了解,新《森林法》将原《植树造林》章节改为《造林绿化》,明确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生态修复措施,科学修复森林ECO。同时,新《森林法》还专门增加植树节的规定,明确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该负责的人介绍,将植树节的规定写入法律,是为了逐渐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爱林护林意识,推动形成各行各业、全国上下共同参与植树造林、建设美丽家园的良好氛围。新《森林法》还对原《森林法》《森林保护》一章进行了补充完善。修订后的《森林法》《森林保护》一章共14条,是该法篇幅较大、分量较重的一章,详细的细节内容包含公益林补偿、重点林区转型发展、天然林保护、护林组织和护林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用途管制、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保护、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明确了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经营者各自承担的森林资源保护职责。

  “新《森林法》的落脚点在于生态惠民,要在贯彻实施中走出一条依法活林的转型之路。” 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进一步指出,新《森林法》单列森林权属、经营管理两章,对林权管理、分类经营、林业融资等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充分释放林业发展活力,让绿水青山惠及人民群众。其中,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是此次修法的重点,是贯穿《森林法》修改的一条主线,也是多年来林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熟可行经验之一。

  为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满足全社会的多元需求,提高管理效能,新《森林法》新增了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主要发挥生态功能;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功能,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两类林各自发挥主导功能。通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确立不同的经营、管护制度,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科学经营、永续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新《森林法》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最大的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并列举了八类应当划定为公益林的区域。同时规定,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规划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对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和利用予以严格规范,但这并不代表要完全远离公益林,任其野蛮生长。”该负责人指出,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前提下,公益林的适度经营有利于提升质量,更好地发挥其生态保护功能,也能发挥一定的经济功能,如提供旅游等社会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亲近自然、陶冶情操的需要。但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国家有其他规定和要求的,应当严格遵守。

  据悉,在广泛听取意见并反复研究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新《森林法》还保留了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了完善和优化。一是下放采伐限额审批权。二是调整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三是完善采伐许可证审批程序。四是增加了林木采伐的特别规定。五是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和作用。此外,还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证等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内容。

  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是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新修订的《森林法》新增《森林权属》一章,规定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保护。这也是新《森林法》的另一大亮点和重点,明确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主体,理清了这些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即在重视森林生态效益的同时,又重视保护森林权利人和地区的利益。

  “如果不能调动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特别是广大林农以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保护森林的措施是不可能完全落实到位的。”该负责人说,林业经营者既具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也有从森林资源的经营中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森林权属》章节则既考虑生态效益和林业发展,又考虑林农权益和林区稳定。

  新《森林法》明确,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集体林地承包户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以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国有森林资源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

  为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林业,新《森林法》还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扶持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完善监督保障制度体系,加大对林业改革发展的支持。其中,明确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来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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