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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公示

发布日期: 2023-11-30 17:27:16 作者: 资料下载

  2023年7月17日收到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关于对运用排放不合格非路途移动机械的单位(个人)进行依法查处的函》(儋环函〔2023〕97号),本单位于2023年7月25日对你儋州雅星东山木材加工厂运用非路途移动机械尾气超支排放予以立案查询。

  2023年6月21日儋州市环境监测站托付海南中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木材加工厂运用的四台非路途移动机械进行尾气采样检测,成果显现该四台非路途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值超越《非路途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范值。

  以上现实有查询询问笔录、现场查看(勘测)笔录、现场相片、《检测陈说》等根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路途移动机械未设备污染操控设备或许污染操控设备不契合规范要求,不能合格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许替换契合规范要求的污染操控设备。”的规则。

  本单位于2023年8月21日向你木材加工厂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内容及现实、理由、根据,并奉告依法享有的陈说、申辩等权力。对此,你木材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说、申辩。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款“违背本法规则,运用排放不合格的非路途移动机械,或许在用重型柴油车、非路途移动机械未依规则加装、替换污染操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责任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则。本单位决议对你木材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你木材加工厂应当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议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归纳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做缴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榜首款榜首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木材加工厂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本单位将依法请求海南省第二中级公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公民政府网 主办:儋州市公民政府办公室 运转办理:儋州市大数据办理中心[网络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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