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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商资本投资林业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发布日期: 2023-11-30 17:31:32 作者: 生物颗粒

  2015年开始的国家围绕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的五大任务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的是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着力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重要的一环,事关林业行业的发展和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文本着重点在阐述林业行业中木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工商资本投资林业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其不单单是工商资本在林业行业面临的问题,也是大多数林业经营者面临的困境。

  目前极度影响工商资本投资林业生产木材积极性的主要症结是林木采伐审批和木材运输证制度、林业税费、涉林企业产权等三个核心问题,解决不了这三个问题就调动不了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积极性,就会抑制社会木材供给量,无法扩大产能,增大有效供给,达不到木材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在中央部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林业主管部门有识之士应大力推动林业供给侧改革政策出台,突破利益方的干扰,大刀阔斧的进行林业改革,给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发挥社会资本营林的作用。

  2014年我国木材消费总量为5.39亿立方米;2014年,我国进口原木及其他林产品折合木材2.58亿立方米,木材对外依存度达47.94%。国内木材需求大幅度增长,国际压力和断供风险却日益加大的情况下,2017年我国将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木材产量将急剧减少,木材供需缺口持续增大,我国木材供给全面转向以人工林生产为主。我国木材供给存在供给数量和结构性并存的问题。提出几条建议以在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通过给林企“降成本”,增强林企生存经营能力和积极性,扩大社会木材供给量,补我国木材供给总量不足和大径级用材结构性短缺的这个短板,增加木材有效供给,保障我国木材安全。

  一、立即取消木材运输许可证制度、简化林木采伐审批并限期过渡到林木采伐备案制度,降度性成本

  我国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采伐许可证制度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受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约束,林木所有者没有完全经营处置权,造林时无人管,采伐时审批难的状况,尤其是审批程序复杂,流程繁琐,要想采伐林木首先要获得稀缺的采伐指标,然后需要从村委会、林业站、乡(镇)政府到县林业局等部门层层签章办理采伐许可证手续,在采伐盖章手续中都要历尽艰辛,往往当地的村委会、乡(镇)政府等方方面面层层设卡,每一个印章都耗费了林木经营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些时间成本、社会关系成本等都无法计算到林木采伐成本中,采伐后的林木运输还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现实情况是往往木材已经装车,但木材运输证迟迟没有办理下来,给林企销售木材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扰。这些是当前林木采伐中最为现实的问题,也是林业经营者的痛点。

  林木采伐问题是林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必须下决心解决,目前可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所需要的村和乡(镇)的签章资料全部取消,直接由林业有关部门审批,并限期过渡到林木采伐备案制度上来;立即取消木材运输许可证制度,木材运输许可证阻碍了木材的快速流通,目前已无存在的必要,其迟迟不能取消是林业利益部门在阻碍;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或者备案制度就足以控制木材资源过渡消耗,在实行木材运输许可无疑是加重了林业经营者的负担,赋予林木所有者真正的林木处置权才能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才可以做到使森林资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

  要想采伐林木获得收益,从申请采伐开始到最后把林木销售出去,要交纳伐区调查设计服务费、植物检疫费、木材检验服务费等等的费用,而且还要交纳地方的一些税费,林木经营者要采伐林木需要打通层层关系,最后采伐下来的每立方米的木材的利润已经被这些税费等给消耗殆尽。从投资周期来看,林业的投资周期较长,短期回报率是较差的,同时林业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行业,社会本身就没有很强的意愿投资林业,再加上林业经营者种完树很难确保在林木成熟的时候顺利采伐获得收益,高额的税费,工商资本投资林业的意愿已经降到了最低点。

  林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而且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林业经营者在生产木材的同时贡献着正外部性,将林业的各项税目取消,减轻林业经营者税费负担,才可以更好的引导社会投资林业。

  涉林企业流转的集体林地大部份是靠租赁和转包形式取得,依据国家现行林权管理制度,其没办法办理林权证(不动产权证)。国家的大方向是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没有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企业流转的林地将没办法办理采伐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也无法用林权抵押融资逐步扩大林业投资,限制了涉林企业的经营发展。这也不利于林地规摸化经营和提高林地生产力,不利于林业公司及时提供有效木材供给保障国家木材安全。

  面对这样的一种情况,一些省市地区在全国探索林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试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通过林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突破了现行林权管理制度制约林地转包、租赁不能的难点。其主要内容是:在政策机制上,将林地使用权分解为林地承包权和林地经营权,并相互独立、两权分离;在制度层面认可林地经营者合法取得的森林资产,赋予林地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森林资产支配权。具体做法是:双方达成林地流转协议后,可根据政府出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共同向林业局申请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其实质是债权凭证,是林地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同时也是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林地流转出让方(林地承包人)继续持有《林权证》,在流转期限内不再行使经营权。在保护林农切身利益不受损害的同时,消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后顾之忧。

  实施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可以很好解决很多现行林权管理制度的弊端:一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林地规范流转。实施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既能有效保障原林权权利人(林地承包方)利益,又能保证林地实际经营人(流转受让方)获得合法权益的权属证明,能促进林地流转,实现林地规范化、规模化经营。二是可提升林地经营水平。能有效保障林地实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林地经营人的顾虑,增加林地流转后的生产投入,提高林地经营水平。三是实现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及采伐行政审批等功能。消除工商资本的顾虑,提高工商资本进入发展林业生产领域的积极性,为林业融资担保等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凭证,拓宽了涉林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为林木采伐行政审批等提供了便利,方便了林地经营权利人。

  为此,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重要一项政策应出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给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一个定心丸,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此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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