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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3-11-30 17:30:45 作者: 生物颗粒

  《万宁市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动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和《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手续的通知》(琼林〔2020〕173号)等文件精神,为逐步优化林业采伐审批机制,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切实解决“难、繁、慢”的问题,将采伐审批服务延伸至基层,特制定本方案。

  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审批简政放权,使采伐审批服务延伸至基层,将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林木采伐行政许可部分审批权限委托至各镇(区);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实现“最多跑一次”,全面实施“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

  万宁市各镇、兴隆管委会行政区划内的林木采伐审批。六连林场林木、临时占用林地办理和林木采伐许可采取“多合一”审批的建设项目等仍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不在本《方案》范围内。

  (一)受理权限。各镇、兴隆管委会林木采伐申请由林木所在镇、兴隆管委会农业服务中心或政务中心(以下统称农业服务中心)受理。

  (二)审批权限。各镇个人所有人工种植且采伐面积≤5公顷的商品林,由镇政府审批。除此以外的林木采伐,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兴隆管委会林木采伐全部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

  (一)权属确认。各镇个人、集体林木采伐申请表由村民小组(连队)、村委会(海胶集团公司分公司/农场公司)和农业服务中心确认权属;各镇国有单位林木采伐申请表由连队、海胶集团公司分公司(农场公司)和农业服务中心确认权属;兴隆管委会林木采伐申请表由连队、兴隆管委会国土部门和经济办确认权属。海胶集团公司分公司林木采伐申请表须由海胶集团总公司确认权属及审查同意。

  (二)集中受理。各镇、兴隆管委会农业服务中心受理行政区划内林木采伐申请后,将申请名单报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与当地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特别程序。个人林木采伐申请由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拟采伐地块林地林木进行现场调查并出具伐区设计图、伐区简易调查设计;单位林木申请由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拟采伐地块伐区调查设计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各镇、兴隆管委会规划部门负责对现场核实后的伐区设计图套核规划确认申请采伐地块林地林木性质。经确认规划地类为非林地的应不予行政许可,确认为规划林地且不属于禁止采伐类型的,由镇、区农业服务中心将拟申请采伐林地林木情况在村委会(连队)及镇政府(兴隆管委会、农场公司)公示。公示有异议的情况下,如林权争议处理根据结果得出林权为原申请人所有,则继续审核审批环节;如林权争议处理根据结果得出林权不属于原申请人,则不予行政许可。林权争议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执行。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进行审批。

  (四)审核审批。各镇面积≤5公顷个人所有人工种植的商品林采伐申请,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报镇政府审批。除此以外的,由镇、区农业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后上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前须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

  (五)发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统一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系统出证,审批机关即为发证机关。镇政府审批的采伐申请由镇农业服务中心林木采伐系统审核人员出证并加盖镇政府公章,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采伐申请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林木采伐系统人员审核出证并加盖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所有空白许可证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到省林业局申请领取,并加盖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后移交各镇使用。

  (六)归档、推送、备案。所有林木采伐准予许可并发证后,审批机关将材料归档并将发证结果推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便后续监管。由镇政府审批办理的,同时将一份审批结果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审批机关负责建立林木采伐设计矢量数据库。

  (七)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同步办理以下三种附带性林木采伐审批。一是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同步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二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后,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一年内有效,不包括非林地部分)包含采伐小班详情信息且符合标准要求的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按真实的情况参照前款执行。三是森林病虫害防治作业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1.林木采伐申请表(见附件1,下同);    2.林权证或权属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涉及委托的增加授权委托材料;

  4.涉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须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4.涉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须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5.伐区调查设计或项目使用(临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木权属证明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采伐林木的会议纪要;

  (一)合理使用采伐限额。为防止采伐限额使用不合理的问题,将万宁市商品林集体限额分成两半,一半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使用,另一半由各镇使用,如各镇提前将限额使用完的可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追加。

  (二)切实落实规划套核责任。各镇、兴隆管委会规划部门承担套核相关规划确认林地林木性质的工作,套核结果应涵盖规划地类、林地权属、林种、林地地籍、生态红线、保护区界线等内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将林地林木资源相关规划如“万宁市国土空间规划”、“万宁市林木林地权属图”、“万宁市生态公益林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等最新版本提供给镇、兴隆管委会规划部门,以上规划发生改动或更新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必须及时推送最新版本至镇、区规划部门,如有因规划改动更新未及时推送而出现套核结果出错的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林木采伐审批业务指导工作,并不定期抽查档案监督各镇采伐审批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套核规划的业务指导和林木采伐的事中事后监管,保证林地林木的合法合理采伐,防止错批、超批、滥伐现象。

  (四)严格履行审批标准。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和法规,确保权属明确,无争议;采伐作业设计文件要符合《海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试行)》要求;批准的采伐蓄积量应不超过万宁市年森林采伐限额。

  (五)明确事项办理时限。受理环节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特别程序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现场调查为2个工作日、套核规划为3个工作日、公示为5个工作日),镇农业服务中心初审环节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镇政府审批环节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审批环节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公益林意见时限为3个工作日。特别程序及林权争议处理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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