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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动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21 18:40:40 作者: 生物颗粒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所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的有关要求,深入推动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强化便民服务举措,依法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森林资源,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林业工作实际,现就推进采伐“放管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等规定和要求,将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当地政府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全面实施“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构建集申请、受理、查询和发证等事项于一体的采伐管理政务服务体系。通过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大厅、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公开公布采伐申请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明细、服务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便于申请人查询了解。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并将采伐行政许可事项、采伐管理软件系统平台纳入乡镇林业站或者乡镇机构改革后承接其职能的乡镇便民服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森林法》要求确定的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的机构,以及乡镇林长制办公室等(以下简称“乡镇便民服务机构”)。不具备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未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的,要充分的利用乡镇便民服务机构,积极为林农采伐申请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积极应用移动网络技术,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平台,探索试行集体(个人)使用电子设备APP系统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拓展林木采伐在线申请、办理服务,方便林权人申请采伐,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足不出户”即可申请采伐。加快林木采伐审批数据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信息的互联互通,推进采伐审批“落地上图”,满足审批快捷高效、监管实时有效的管理要求。

  在符合林木采伐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方面的要求的情况下,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林地上的人工用材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含)、依法划定的人工经济林或者人工能源林(薪炭林)蓄积不超过20立方米(含),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林农个人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含小班)、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株数及更新措施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对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告知承诺书要列明采伐技术方面的要求和伐后更新规定、承诺事项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参见附件2、3)。原则上,在同一个采伐限额周期或者抚育间隔期内,同一个小班可以实行一次告知承诺制审批。其中,涉及国有林地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做好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沟通衔接。

  林农个人生产生活自用(修建住房、畜舍、粮仓、蔬菜大棚)需要采伐其个人所有的林木,蓄积在8立方米(含)以下时不受林木采伐作业规程限制,但法律和法规规定禁止采伐或者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除外。申请采伐林木要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树种、蓄积、株数等内容,符合采伐条件和要求的,做到随时申请、随时设计、随时审批并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为林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采伐可以占用“其他采伐”分项限额,相应森林类别、起源和龄组所对应的采伐类型限额,以及其他采伐限额。同时,结合实际林农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更新造林或补植补造还林,并达到造林作业规程、森林经营密度等规定的标准。

  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同步办理以下几种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一是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同步申报林地使用和林木采伐事项。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事项由同一行政机关批准的,“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在取得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后合乎条件的可以出具采伐许可手续并存档备查。不同行政机关批准的,“同时上报,分别办理”,在取得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后合乎条件的直接申请办理采伐许可手续。二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方案(设计)、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且具备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相关要素,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原则上,采伐林木蓄积量超过100立方米(含)或者幼树5000株(含)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等工作,最大限度地考虑并做好其与林木采伐调查设计、采伐许可证核发等工作的衔接。三是非林业系统单位、集体(个人)林涉及灾害木、危险树木清理等特殊情形采伐,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进行检验确定的,可根据有关要求,“一次受理、一并办理”,相关鉴定工作与调查设计应同步组织实施、同步批准。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认真落实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各项举措,积极主动服务林权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充分的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一)加大公示公开力度。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修订完善集体(个人)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并及时将集体(个人)林采伐审批等情况公示公开,保障林权人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自2021年1月份开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每月将集体(个人)林采伐限额数量、使用分配、申请审批、采伐监管等情况及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办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公示公开。

  (二)建立信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督管理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新机制。林木采伐申请人和为伐区调查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直接责任人要对林木采伐申报和调查设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采伐行为负责,并承担对应诚信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要组织建立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加强对失信主体(调查设计单位、森林经营者等)的约束和惩戒。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限额优先安排、简化程序等政策激励机制。对于存在采伐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未按采伐许可要求做采伐、未按时更新造林或更新造林不达标、规避监管规定故意拆分采伐面积(蓄积)等情形的,在依照法律来追究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基础上,记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并录入采伐审批系统,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

  (三)保障林农合法权益。根据本地实际,以及林分成熟、申请先后等情况,按照普惠原则,充分保障林农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小额采伐限额使用比重要显著提高。同时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发生人为拆分采伐面积或采伐蓄积、逃避提交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等问题。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提高调查设计质量,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指导所辖国有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在乡镇政府或乡镇便民服务机构的配合下,免费或仅收取成本费为集体(个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四)全面加强监管。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落实伐后验收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事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森林督查和林政执法检查等工作,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经营区内)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滥伐盗伐、毁林开垦、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支持和鼓励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探索建立滥伐盗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林长制制度体系,不断强化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管理,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级单位(部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具体责任。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依法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细化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集体(个人)森林资源的权责关系,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依法监督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规划利用和保护林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林木等行为,形成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合力。

  1.本通知执行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及公益林、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根据“放管服”改革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按照政务公开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形成书面材料公开发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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