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市(地)、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林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管理。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设立国有林场申请,须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查。
申请设立国有林场时,应当附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和国有林地权属证明。
国有林场的区界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完整和稳定,不得擅自分割和变更。调整行政区划时,应当避免将同一国有林场划两个以上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任部门管理。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的防护林和具有特种用途的风景林、种子园、母树林,不得进行主伐;有必要进行抚育采伐或者更新采伐时,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组织相关的单位对所属的国有林场进行财产清查,界定产权,实行资产化管理。
占地单位理应当按规定向被占用林地的国有林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省林业行政主任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国有林场为开展多种经营需要使用自己经营管理的林地进行建设时,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和建设等审批手续。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