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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森林法】每日一学

发布日期: 2024-04-27 06:23:52 作者: 生物颗粒

  国家保护林地,严控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允许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严控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允许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会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会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理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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