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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引嫩入白扩建一期

发布日期: 2024-03-05 22:12:21 作者: 生物颗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679号令)《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文件,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20〕10号)、经批复的《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引嫩入白扩建一期(黑鱼泡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顺顺利利地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引嫩入白扩建一期(黑鱼泡灌区)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成立镇赉县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国家试点项目引嫩入白扩建工程建设征地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镇赉县建设征地管理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具体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具体职责如下:

  (一)镇赉县建设征地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等工作,并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具体工作,申请移民资金专用账户,进行专账管理。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负责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勘测定界报告、分解明细等成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场做好征地协议签订和征地资金发放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衔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水利局。贯彻执行国家、吉林省有关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配合协调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审核认定工程用地勘测定界成果,督促用地单位履行法定征地程序,对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来初步审查。负责发布土地预公告。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提供永久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四)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工程征占林地、草原相关手续报批及林木采伐证办理。

  (七)县司法局。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过程中制定的制度、办法、方案等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对有关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十)县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影响征地拆迁、干扰正常施工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十一)国家电网镇赉县供电有限公司。负责输变电线路工程迁(改)建方案的审查及工程验收。

  (十二)县能源局。负责吉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吉林华能能源有限公司风电线路工程迁(改)建方案的审查及工程验收。

  (十三)县工信局。负责移动、联通、电信、吉视传媒、军用光缆(委托联通、移动代维,工程实施时由代维单位负责与产权方沟通)所属通信工程迁(改)建方案的审查及工程验收。

  (十四)东屏镇、嘎什根乡、哈吐气蒙古族乡、黑鱼泡镇、建平乡、莫莫格蒙古族乡、坦途镇、镇赉镇和镇赉种猪场。充分的发挥属地管理作用,负责积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组织复核实物数量,组织权属人或权属单位签订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协议,完成兑付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1.农用地补偿标准。《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20〕10号),确定工程建设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嘎什根乡丹岱村为78万 元/公顷,即52000元/亩;其余行政村为60万元/公顷,即40000元/亩。国有农用地参照邻近农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2.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本工程涉及建设用地为公路用地和水工建筑用地,本次设计参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即40000元/亩,实施过程可以依据评估确定。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根据《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20〕10号),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 即12000元/亩。国有未利用地参照邻近农村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4.青苗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为1600元/亩。

  1.耕地补偿标准。依据施工工期,占用一年土地征收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为1600元/亩,用地结束后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列恢复期补助费。

  2.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其他农用地包括林地、农村道路、沟渠、坑塘水面等,按照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无恢复期补助费。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本工程临时占用未利用地包含别的草地、盐碱地、沼泽地、裸土地等。临时占用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耕地补偿标准的30%,无恢复期补助费。

  (3)料场位于西部供水工程湖泡外,取土后高于西部供水湖泡正常蓄水位的部分按临时占用土地计列补偿费;取土后低于正常蓄水位被水淹没没办法恢复的土地按相应地类区片综合地价80%计列补偿费。

  (四)房屋及附属物。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中确定的补偿标准,如果实施过程中有异议,能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做评估,权属人需签署意愿书,表明放弃经批复的概算中确定的补偿标准,并接受评估结果。(批复的初设计概算补偿单价表详情请见附件)

  (五)农村地上物。农村地上物补偿标准执行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中确定的补偿标准。零星树木:李子(成树)400元/株、葡萄(成树)30元/株、杨树(成树)200元/株;坟(单) 3500元/冢、坟(双)5000元/冢;农田井12000元/眼。

  (六)影响耕地地块(夹心地)处理。渠道和沟道之间形成狭窄的夹心地,补偿标准只考虑安置补助费,按综合区片地价的80%计列,即32000元/亩。

  (一)土地补偿。按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范围,由勘测定界单位确定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地类、面积及权属,对征收的土地面积分解到户,确定每户的面积、地类。地类有争议时,以“三调”成果或现状为准。根据确定地类、面积、权属,由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成果公示,为期7天。公示后无异议可进行补偿工作。

  涉及个人部分由乡(镇)、村和权属人签订三方补偿协议。涉及村集体或者单位部分由乡(镇)和权属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进行补偿兑现,由乡(镇)经管站拨付至权属人的银行卡或权属单位。

  (二)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房屋及其他地上物补偿费由乡(镇)政府牵头,建设征地管理办公室、镇赉县建设征地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做实物数量复核,以村为单位做成果公示,为期7天。公示后无异议可进行补偿工作。

  涉及个人部分由乡(镇)、村和权属人签订三方补偿协议。涉及单位部分由乡(镇)和权属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进行补偿兑现,由乡(镇)经管站拨付至权属人的银行卡或权属单位。

  (三)专业项目。各专项设计部门编制的专项迁(改)建实施方案,须经地方财审或由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最终由专项权属部门对专项迁(改)建实施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由镇赉县建设征地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委托专项权属单位做恢复改建并签订恢复改建协议,按照实施进度拨付投资。权属单位按建设程序组织专项工程恢复改建。工程完工后镇赉县建设征地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参与专项验收并签定工程移交手续。

  按照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和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年度实施工作规划和年度资本预算。审核下达的实施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各乡(镇)场要保证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引嫩入白扩建一期(黑鱼泡灌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征地补偿等工作按照工程进度要求时限完成。

  设计变更按照白城市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引嫩入白扩建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印发的《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综合利用试点——引嫩入白扩建一期(黑鱼泡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调整管理办法》实施。

  参建各方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4〕4号)要求,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征地移民实施机构应建立征地移民实施档案,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档案管理。

  (二)征地移民补偿资金是用于工程征地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要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一是建立移民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统筹安排、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专款专用、多方监督”的原则。结合移民工程的真实的情况,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项目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会计科目制度、财务报表制度、按时进行检查审计制度等。二是要加强计划和项目管理,实行移民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适用于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引嫩入白扩建一期(黑鱼泡灌区)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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