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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印发森林草原防灭火“法七条”

发布日期: 2024-02-29 17:24:37 作者: 生物颗粒

  四川经济网阿坝讯 (漆伟 记者 严易程)近日,记者从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获悉,阿坝州梳理印发《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法七条”的通知》(简称《通知》),旨在打赢森林草原防灭火高风险春防这场硬仗,对违法违规用火实行“零容忍”,做到发现一个、严惩一个。

  据了解,根据《通知》要求,阿坝州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法七条”的宣传力度,做到辖区内、行业内各级干部群众全覆盖知晓“法七条”,确保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条款在社会公众、干部群众心中“警钟长鸣、入脑入心”;要定期组织剖析本地区、本行业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存在的风险隐患,把依法治火、依法防火、源头管住各类火源作为关键措施;要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从严从快打击处理,并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在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以下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将由公安、林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祭祀扫墓、宗教煨桑、燃放烟花爆竹、野外吸烟、小孩玩火、焚烧垃圾、农事用火等过失引起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补植和赔偿损失,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或直接造成3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或烧毁15户以上住房的,或有林地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等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收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进山入林时,不接受防火检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审核批准,违规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企业违规野外动火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故意放火破坏森林草原安全引发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故意放火破坏森林草原安全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条款未梳理列明的森林草原防火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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