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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2-25 14:37:02 作者: 生物颗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践行“两海两绿”发展路径,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盐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采伐(采挖、移植)管理、木材加工等与林木采伐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管理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好林木保护主体责任。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采取总量控制、逐年减少的措施,严控采伐限额。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五条 严格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市、县级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等行政主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森林资源管理和林木采伐的审批、监管工作,不得违规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确需采伐林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县(市、区)相关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第六条 从严控制采伐,严控皆伐,科学管理抚育间伐,加强低产(效)林改造。

  第七条 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严禁采伐;市域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严禁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严禁采伐。

  第八条 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的林木从严控制采伐;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需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现场查验意见表,属于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应禁止采伐。

  城市绿化树木从严控制采伐,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等原因的,提倡修剪或移植,由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未纳入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的骨干河道两岸、重要湖泊周围、交通要道(铁路、高速公路、县级以上道路以及海堤公路)两侧、城市集镇四周等重要生态区位的林木,要根据其生态防护功能的重要程度,分别界定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参照省级生态公益林进行采伐管理。

  鼓励在公路、铁路两侧建立林苗兼用的林地,生长过密时可进行移栽,保证林地面积和林木蓄积,增强生态防护和景观效果。

  第十条 林木采伐后,一定要按照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等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未按时限完成更新或更新质量不合格的,不再核发采伐许可证。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重点工程确需移栽或砍伐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市场化育林护林工作机制。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国资公司或专业林场,负责本地区造林苗木的提供、中幼龄林抚育工作。

  对现由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经营且不宜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商品林,采取林地流转、购买林木所有权等形式收归国有,严格限制采伐。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分别制定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办法,将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在享受国家级或者省级生态补偿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进行配套的生态效益补偿。

  对国有公司用于林地流转、购买林木所发生的费用,同级财政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十三条 加强木材加工公司管理。不再招引以本地木材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的加工类企业,鼓励现有企业转型升级,不再从事木材初加工为主的生产或者以木材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的生产加工。

  第十四条 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加大巡查管理力度,对违法违规采伐林木的情形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肃查处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一经查实依法惩处;对违规审批采伐林木的行为,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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