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和林地权属挂号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标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挂号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施行法令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四条林权权力人为个人的,由自己或许其法定代理人、托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挂号请求;林权权力人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托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挂号请求。
第五条林权权力人应该根据森林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提出挂号请求,并提交以下文件: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资历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许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托付事项和托付权限的托付书;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则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许因为其他问题导致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力人应当到初始挂号机关请求处理刊出挂号。
挂号机关以为林权权力人提交的请求资料契合森林法及其施行法令以及本办法规则的,应当予以受理;以为不契合相关规则的,应当阐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许要求林权权力人弥补资料。
第十条挂号机关对现已受理的挂号请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检查契合下列悉数条件的挂号请求,挂号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挂号:
(一)请求挂号的森林、林木和林当地位、四至边界、林种、面积或许株数等数据精确;
第十二条对经检查不契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则的挂号条件的挂号请求,挂号机关应当不予挂号。
在公告期内,有关好坏关系人如对挂号请求提出贰言,挂号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贰言做出具体的查询核实。有关好坏关系人提出的贰言建议的确合法有用的,挂号机关对挂号请求应当不予挂号。
第十三条对不予挂号的请求,挂号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挂号请求的林权权力人奉告不予挂号的理由。
第十五条依照森林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挂号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状况告诉有关当地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挂号的或许丢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力人能够到原林权挂号机关请求更正或许补办。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触及的贰言资料和挂号机关的查询资料和检查定见;
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挂号机关应当将当年林权证核发、换发、改变等挂号状况计算汇总,并于次年1月份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