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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今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5 22:32:48 作者: 生物颗粒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新《森林法》),

  新《森林法》修订后共九章八十四条,分为总则、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

  新修订的森林法主要秉持四项原则:一是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二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遵循森林保护培育利用规律,统筹森林ECO保护修复;三是科学经营、分类管理;四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规范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权利主体、主要权能以及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体现平等保护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明确各类主体参与林业经营的权利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

  突出公益林和商品林各自主导功能,明确公益林划定范围;规定公益林以严格保护、发挥生态效益为主,适度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功能,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加强顶层设计,以规划引领林业发展。将原森林法关于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发展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结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

  将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写入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根据森林防灭火体制机制的改革精神,明确了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处置等工作中的职责。

  下放了采伐限额审批权限;完善了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条件,规范了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和采挖移植树林木管理,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许可等规定。

  新增“监督检查”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了森林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能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增加林业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科普教育设施及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会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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