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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02-03 20:50:34 作者: 生物颗粒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提升森林资源管理上的水准,我处起草了《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处室(单位)意见。请你处室(单位)将修改意见于8月31日前书面反馈局资源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以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采伐限额分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考虑森林资源情况、可采资源比例、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林业项目安排等情况,科学合理进行分配。对于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按照林龄排序分配。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要组织做好翌年采伐限额分配前的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开采伐限额申报条件和时间,及时汇总调查摸底情况(格式详见附件1)。在限额分配方案确定前要先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求意见,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建议,确保分配方案的公开、透明和合理。采伐限额分配后,要通过乡村告示栏、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和手机客户端等多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公开采伐限额分配情况(含县级采伐限额调查摸底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采伐限额分配及公开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上规定分配后,采伐限额有结余的情形,结余部分采伐限额,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按上述程序进行再次分配及公开。

  采伐限额分配情况要及时告知造林绿化、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财务等科(股)室,作为其在安排项目时的参考。

  各地要结合实际,改进和优化采伐调查设计管理,积极培育和严格规范从事采伐调查设计的社会服务机构,推动形成竞争有序的采伐调查设计服务市场,给林业经营者提供更多自主选择机会和更好的设计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经营的企业不可以开展与本部门所负责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给采伐申请人指定采伐调查设计机构,不得借采伐调查设计乱收费。各地要加强对从事采伐调查设计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失信名单,将不良信用记录推送给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相关社会信用管理机构。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各地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对审批环节、申请材料来一次全面梳理,严禁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额外增设环节、材料,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环节、材料要坚决予以清理。

  在审批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内部需充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与审批材料一起保存。(1)涉及低产低效林改造的,征求造林绿化管理科(股)室意见。(2)涉及更新改造(含种植)油茶的,征求造林绿化或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管理科(股)室意见。(3)涉及自然灾害的,征求灾害防治科(股)室意见,并由其提供发生自然灾害的相关佐证材料,例如:现场勘验报告、灾害现场照片、立案决定书、森林保险理赔相关材料等。审批过程中,对未发生自然灾害的,严禁借自然灾害的名义进行采伐;对于已发生自然灾害的,根据法律和法规、林木采伐作业规程的规定,合理确定采伐方式。(4)涉及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征求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股)室意见,并由其提供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治方案(含批复文件)和其他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佐证材料。审批过程中,需核对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治方案,特别是针对采取皆伐措施的疫情小班,要严格按照年度防治方案进行审批,且需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下实施,严防借疫木采伐之名过度采伐。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一律实行网上办理。发放采伐证时,人员要仔细核对伐区调查设计等材料,并认真填写采伐证,确保采伐证内容准确无误。需要作废的采伐证,在网上按流程作废,并填写作废原因;在纸质采伐证上需标明“作废”,并填写作废原因。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网下开证的需经发证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在采伐证备注栏中标明原因。网上条件恢复后,应在3日内完成网上补录,并在补录的采伐证备注栏中标明“补录”及实际开证时间、网下开证原因。采伐证上采伐期限为发证日期至当年12月31日,超过规定采伐期限,采伐证无效。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效率,并向社会公开办理采伐证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事先一次性告知采伐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全面实施“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以及林木采伐APP、在线申请等多种服务模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采伐证的使用管理,并安排专用房间、购置必要设备存放采伐证,确保安全。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取辖区内所需采伐证,并分发给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谨慎保管采伐证存根,确保不缺不漏。

  加强源头管理,发放采伐证后,及时告知乡、村两级林长、副林长和监管员、护林员。监管员、护林员发现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应当立即处理并向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责任区内的乡村两级林长、副林长报告。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格式详见附件2。

  各地要创新林木采伐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公开采伐限额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和伐区更新质量抽查,建立采伐失信名单,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并将采伐失信名单推送给信用中国(江西)。依照国家林草局的要求,开展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从严管控天然林和公益林采伐。“十四五”期间继续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控天然林皆伐改造,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加强公益林抚育和更新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管理,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合理确定采伐对象、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科学实施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提升天然林和公益林生态功能。

  进一步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按国家相关作业规程,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区非国有(含国乡联营)定向培育人工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对非国有(含国乡联营)人工用材林中符合定向培育条件的,要指导经营者明确定向培育目标,实施集约经营。

  规范林木采挖移植,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要求,做好林木采挖移植工作。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防治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风险隐患整治、野生植物保护等特殊需要,苗圃花卉企业中有合法来源和自繁自育苗木,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我省允许采挖移植林木的最高年龄为99年,最大胸径为40厘米。

  采伐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及天然林、公益林、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林木采伐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要贯穿采伐管理全过程,包含采伐调查设计、采伐有关政策、采伐监督管理、廉政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建立完整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评机制,畅通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渠道。

  每年1月5日前,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将上年度采伐限额执行和管理情况年度报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全市上年度采伐限额执行和管理情况年度报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上年度采伐限额执行、采伐管理措施、开展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和伐区更新质量抽查等情况,以及建立采伐失信名单情况等。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XX年XX月XX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局关于逐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林地林木保护管理的通知》(赣林资字〔2019〕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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