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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关于护堤护岸林木管理及采伐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24-01-13 04:12:28 作者: 生物颗粒

  第二十五条 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一、护堤护岸林木是保护河道、湖泊的天然屏障,是涵养水源、保持水质清洁的守护神,也是美化环境必不可少的绿色植物。护堤护岸林木是指在河道、湖泊堤防、岸线两侧种植的,保护堤岸安全的林木。依照我国《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的规定,护堤护岸林属于防护林的一种,其主要作用是拦沙固滩,防止水浪对堤岸的冲刷,在防汛抗洪期间可以用作防汛抢险的物料。

  二、护堤护岸林木属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保护堤岸安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多年来,水利部门在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和堤防维护、修建的同时,也组织营造了大量的护堤护岸林木,并进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否则,汛期堤岸就有可能发生垮堤、崩塌,甚至决口,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因此,对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就有别于其他的林木,其采伐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要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河道、湖泊管理机构不同意采伐的,则不得采伐。

  三、按照《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河道管理单位可以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采伐,但应当限于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同时,根据1991年林业部、水利部发布的“关于水利部门所属林木征收育林基金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水利部门管辖的范围内,由水利部门出资在河(渠)道旁和水库周围植树成材后采伐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释义】本条是关于紧急防汛期中,防汛指挥机构有权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的规定。

  一、本条分为二款。第一款是关于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在紧急防汛期,一旦洪水来临就如同猛兽一样,势不可挡,时刻都有发生重大灾害的可能。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有关防汛指挥机构要采取一切紧急措施,调动各方面的人力、物力,尽一切努力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水面交通管制。

  防汛抗洪工作所具有的紧急性和抢险性,决定其必须由有权威的指挥机构进行指挥。国家防汛指挥部负责全国的防汛指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指挥工作,这是做好防汛工作的组织保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是由政府首长任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军队的负责人参加,以保证军民协同,各部门协同,统一行动。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调动抗洪抢险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才能适应抢险的紧急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实施交通管制等等措施,都是为了防汛抗洪的需要,目的是舍小财保大财,不能光为了眼前的一点小利而造成更大的损失。为了抗洪抢险的需要而采取的这些紧急措施,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洪水所可能造成的更大的损失,从而保证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二、本条对采取紧急防汛措施规定了较为具体、严格的法定条件、主体和内容。采取紧急防汛措施的法定条件也是前提条件,即在紧急防汛期才能实施上述紧急措施。实施的主体是防汛指挥机构,实施交通管制的主体是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因国家机关滥用权力而被侵犯,因此,本条对紧急措施的实施条件、实施主体和实施的权限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又能够保证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及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有效地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和维护社会秩序,从而减少洪水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依照本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是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二是决定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三是采取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如停止正常的生产活动,实行停工、停业、停课,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汛抗洪工作等等;四是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水面交通管制。实施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的畅通无阻,可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能够及时到位,及时抢救人民生命、财产,防止次生灾害的进一步扩大。

  三、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汛期结束后单位和个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因防汛抢险的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是不可避免的。本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义务就是依法应尽的责任,因防汛抢险的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目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加紧制定防汛抗洪调用物资补偿办法。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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