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展示 > 生物颗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发布日期: 2024-01-12 02:59:06 作者: 生物颗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准确的通过本辖区的真实的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本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真实的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第十五条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第十六条采伐林木必须因地制宜地采取了合理采伐方式,严控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采伐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任部门和林业行政主任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在五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一定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最好能够降低破坏植被;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完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公司,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一定要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公司,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任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上一篇:浅谈森林抚育中抚育采伐的方法分析

下一篇:林场树木的抚育采伐技术与方法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