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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沙县:林业副站长改树龄被判刑

发布日期: 2024-01-11 02:02:02 作者: 生物颗粒

  2018年5月底,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居民徐尚忠()、黄起财实名投诉称,不服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二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并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纪委监察委等部门申诉,同时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7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4刑终170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当事人依然觉得自身冤枉。这其中有何缘故?

  据了解,2013年11月19日沙县凤岗街道根坑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山场61亩林木所有权(林班号16-10/4/9-1/3/3,林权证号06797、06799)委托县森林流转中心公开对外招标,梁长松中标。转让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转让金额为人民币474000元,2013年11月19日,梁长松将该山场转让黄起财,而后黄起财邀徐尚忠入股各占50%。据当事人诉称—

  “当时我认为能马上申报采伐许可证,但有人与黄起财有恩怨,我们没申报成功。第二年,我们经咨询凤岗街道林业资源管理站人员说可能不够采伐年限,因为当年的政策刚下来,砍伐树龄由原来16年改为26年。据了解,咨询林业资源管理站是最权威的,当时詹某某是沙县森林资源管理站副站长,他称其中一片可以砍伐但树种错误,其中夹杂着毛竹林。詹某某让我们找沙县凤岗林业工作站副站长陈某某。后鉴于黄起财是本村村民,又听村里上了年龄的老人家说早已到了26年采伐年龄,可以变更为杉木林申报采伐证。采伐证(证号分别为:闽00093681、闽00093682、闽00093683)于2014年7月14日办理下来。当时也都按程序办理,林业站人员也帮忙上山进行了林业设计。当年11月份砍伐结束,林业站一工作人员称我们砍伐越界行为(确实我们也承认有越界部分),最终报到沙县森林公安局。沙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8月3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公(森)林罚决字》。

  “后来,因为林业资源站詹某某被人举报有私自变更树林的行为,沙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滥用职权罪对詹某某做出详细的调查,并于当年将该案移交沙县人民法院。鉴于詹某清有自首情节,沙县人民法院最后对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2016年11月沙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沙县凤岗林业站副站长陈某某嫌玩忽职守问题。检察院传唤我们配合调查连续60个小时。我们都是按正常程序到资源站和林业站办理相关事宜,我们也不知道林业站是否能调树龄,那是他们的职权范围。我们没为此事行贿资源站和林业站人员,当时只给了一名林业设计500元辛苦费。此外,山场砍伐结束后,我们在逢年过节时有共6次三四千元的正常人情往来。”当事人如是说。

  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显示:2016年12月1日,他们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沙县人民检察院发函《关于要求撤销三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函》要求沙县林业局撤销三份采伐许可证。沙县林业局依据沙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销三份采伐许可证。当事人不得已向三明市林业局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7月24日三明林业局作出《撤销沙县林业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载明“三份林木采伐许可证记载的各项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采伐林木许可,在规定期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且被申请人验收合格,许可事项已完成,在被申请人做出撤销决定之前,上述三份林木采伐许可证事实上已经注销;由上述三份林木采伐许可证产生的各项行政事项,如办理木材运输证、在行政许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也已产生。因此,撤销已被注销的上述三份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但无实际意义,而且还对于参与木材采伐、木材运输、行政处罚活动的有关人员产生不可预期的影响”。

  “虽然三明林业局撤销了沙县林业局错误决定,但最终沙县人民检察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伐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还是于2016年12月15日以滥伐林木罪将我们逮捕后移送沙县人民法院,直到2018年4月24日沙县人民法院判决我们犯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当事人说。

  2018年4月24日,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427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首先,被告人徐尚忠曾在林业部门上班工作,被告人黄起财长期从事林业生产经营,二被告明知山场林木未达规定树龄,也明知修改树龄要通过法定的程序,但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通过走关系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修改了树龄,进而办理了采伐证,以形式合法的采伐证掩盖了非法的目的;其次,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滥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滥伐的行为,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立任职沙县凤岗林业站副站长期间,在森林采伐监督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未达砍伐树龄的林木被滥发324.824立方米,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三被告均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尚忠犯滥发林木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黄起财犯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立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陈立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沙县人民检察院直接上缴国库。

  2018年5月8日,徐尚忠、黄起财向三明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上诉。他们的辩护律师表示:“涉案三片林场林木的树龄是否未达到26年可砍伐树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未对树木年轮进行检验确定树龄缺乏科学公正的依据;上诉人是在林业主管部门对涉案三片林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才进行砍伐,砍伐前并不知明涉案山场林木未达到规定树龄,也不知涉案山场林木的树龄是被违反规定程序修改的,上诉人没有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当事人送给陈某某、詹某清相应的财物前后6次5000元或请吃饭属于正常的朋友往来,与修改树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因果关系。”

  此外,辩护律师还认为,“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第一次庭审后曾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明中院)请示,2018年2月8日,三明中院作出《关于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徐尚忠、黄起财犯滥伐林木罪一案的批复》,对徐尚忠、黄起财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进行书面批复,三明中院批复是采纳了审委会少数人的意见认定徐尚忠、黄起财构成滥伐林木罪,而多数审委会成员是认定无罪的。沙县人民法院得到批复后,于2018年3月20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形成了典型的法律所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所要避免的“上级”先定“下级“后审现象,沙县人民法院并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判决,这也违反了《刑事诉公法》第五条“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规定,申诉人在上诉期间两次向三明中院申请“回避”,希望异地审理或由省高院审理,以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避免“两审变一审”,可三明中院置之不理,不予批准。”

  当事人称:“我们想不通的是,更改树龄是林业部门职权行为,我们是正常渠道拿到采伐证才采伐山场的,有越界116株采伐,沙县森林公安已经在2015年8月3日作了行政处罚,可是沙县检察院还是将我们在看守所蹲了一年多,被判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而林业资源管理站和林业站两位国家公务人员却是免予刑事处罚。更何况三明林业局早已撤销沙县林业局的错误决定,但相关司法部门就是不予认可。目前我们已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纪委监察委递交了相关材料。”

  接到举报材料后,本刊于2018年5月22日特致函三明市人民法院提出采访意愿,三明市人民法院于5月31日正式回复,表达了本刊对该市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感谢。回复称:“经向沙县人民法院了解,徐尚忠、黄起财滥伐林木一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于2018年5月4日宣判,徐尚忠、黄起财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上诉过程中,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还没作出终审判决,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427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还没有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2018年11月7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4刑终170号裁定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批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沙县徐尚忠、黄起财滥伐林木一案当事人称还在继续、申诉。本刊也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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