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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公布“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

发布日期: 2024-01-02 19:00:30 作者: 生物颗粒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具备极其重大作用。近日,浙江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对浙江省“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

  《通知》规定,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下达给各地、各相关的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对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以及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等特殊情形的限额使用作出了规定。要合理分解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县(市、区),原则上应将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分解到乡镇(街道);省级不可预见性限额由浙江省林业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等特殊情况的采伐所需。

  《通知》规定,要严控森林采伐消耗,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依法落实伐后更新造林任务。要一直在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推行“一站式”审批,规定个人采伐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要规范完善松科植物采伐管理,严控松科植物采伐,除省级以上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外,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并按疫木处置,允许零星病死松木先采伐后报告。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推动国土绿化,着力提升森林质量,持续不断的增加森林碳汇,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持续加强森林资源长效监管,全面落实地方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大林业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完善常态化的森林督查工作机制,落实林木采伐“双随机”检查制度,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主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局办公室 局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7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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