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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发布日期: 2024-04-19 20:35:51 作者: 行业新闻

  (五)注册地点与生产加工地点不一致的,需要出示乡镇政府的未冻结、拆迁证明;

  (六)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字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提交证明林地、林木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营权人相关材料及本人身份证;

  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要据不一样的情况,分别采伐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控,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2、防火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乡(镇)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来受理审查,合乎条件的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

  1、本人向辖区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林业工作站人员实地踏查并定出书面报告签字并盖章;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最大的目的的竹林,使用以上各款规定《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县(市)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其他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采伐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5、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偿费除外)。

  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字【2002】73号文件和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件执行;

  第一步:申请人携带本辖区林业主管部门出示初审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审核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林业局14号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核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2、乡(镇)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来受理审查,合乎条件的报区林业畜牧局;

  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和上年度休伐理新验收证明;

  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树、蓄积量、更新时间的内容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一)工商个体工商户(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工商实地核查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二)填写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注册投资的金额、场所面积、生产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村林业与林基金征收标准的批复吉政函【1990】2号按木材出厂出售的收益的15%征收育林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步:申请人按承诺时限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林业局14号窗口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条件:1、三年造林保存率达80%以上或者郁闭度达0.3%以上的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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