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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 2023-11-30 17:33:49 作者: hth会体会官方网页版

  建议将第2页第一段“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改为“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林木采伐管理,全方面提升森林资源管理上的水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赣府字〔2021〕1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精神”。

  建议将第三大点第(二)小点的标题由“网上”改为“实行网上”,第(三)小点的标题由“采伐证管理”改为“做好采伐证管理”。

  各地不得采取全域封山、实行零采伐以及其他违反森林法规定--商品林依法自主经营,从而变相侵害人工商品林经营者经营权。

  伐后组织质量验收无工作站情形下是否可行,文件规定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是否只对面积大的或者是区位重要。

  建议删除三、(一)第二自然段内容,理由:内部事务管理,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围。

  建议在第7页,五、认真执行采伐有关政策,最后一段“采伐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其采伐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修改为“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其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以上仅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

  增加自然保护区的毛竹采伐管理内容,若篇幅有限,建议另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毛竹采伐相关规定。

  建议将正文第二段最后一句修改为“对于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按照林龄、林分质量等指标排序分配”。

  建议在“二、提升采伐调查设计服务的品质”详细的细节内容的倒数第一句之前,加上一句,具体为“在做采伐作业设计时,林权所有者、护林员等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应共同参与指界、拨交”。

  建议将正文第3页第一段中的“严禁借自然灾害的名义进行采伐”,修改为“严禁借自然灾害的名义进行审批”。

  建议将正文第4页第四段中的“监管员、护林员发现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修改为“护林员应当及时通过巡护系统报告采伐实施情况,监管员发现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

  《江西省林长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监管员、护林员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

  针对正文第5页第一段中提到的“采伐失信名单”,建议其中明确包括违规申请林木采伐审批、有涉林木采伐违法犯罪记录、林木采伐作业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法人或个人,同时符合《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和管理(一)规范采伐申请和审批程序”中增加“涉及采伐天然林、公益林的征求天然林、公益林管理科(股)室意见”内容。

  建议在第三大点第(一)小点“规范采伐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二段后增加“(5)核实流转、登记信息变更等情况。征求林权管理服务科(股)室(中心)意见,核实是不是真的存在流转以及变更、转移、抵(质)押、注销登记等情况,由其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是否有权处分地上林木的相关意见”。

  依照《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因此,我局建议把上述条款中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4种特殊情况必须采伐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毛竹采伐管理纳入《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中,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上述5种情况的采伐管理,以便于实际在做的工作中操作,将法律规定更好的落到实处,促进保护区实验区内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百姓增收。

  (第四款、加强林木采伐执法监管 第二段)改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伐中监管检查和伐后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格式详见附件 2。

  (第五款、认真执行采伐有关政策 第四段)改为:采伐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及天然林、公益林、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含毛竹),其采伐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森林法》第五十五条: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这条规定只是明确了保护区实验区的毛竹林可以采伐,但是具体的采伐操作细则及作业规程没明确,没明确毛竹采伐审批流程和监管程序。我局认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该以生态保护优先,不能无限制地开放毛竹采伐,毛竹采伐应该以生态保护优先,从严有序管理。

  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中应该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毛竹经营利用问题,明确保护区实验区毛竹采伐审批流程和监管程序,方便保护区管理机构实际操作与管理。如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中增加一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可以合理开展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毛竹生产经营活动。实验区毛竹采伐审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毛竹采伐作业规程、办理毛竹采伐许可证;相应的毛竹采伐监督管理办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制定,共同监督管理。

  应具体明确采伐设计材料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保存年限,如需要长期保存,也应该在文件中明确保存年限及保存单位。

  因流动人口较多,青壮年外出务工人员大多是春节返乡,留守的大都是妇女和老人,建议林木采伐摸底时间延长至当年3月底前,后续上班时间顺延。

  对“二、提升采伐调查设计服务的品质”大段中最后一句“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不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修改为“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同一年度同一宗地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不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林木采伐管理的文件,应多侧重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没有规定的内容,便于基层实际操作,如:1、县级森林采伐限额的预留“十二五”以前是有明文规定的,但是“十三五”以后就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造成了县级采伐限额预留和不预留、留多和留少都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

  对于“四、加强林木采伐执法监管”中第二段,“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格式详见附件2”,建议删除《采伐作业质量检查评分表》,简化《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理由是,《采伐作业质量检查评分表》的内容已有相关规定格式,不需要在文件中表述。

  《通知》第四点 “加强林木采伐执法监管”中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核发林木采伐许证的部门”建议修改为 “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原因主要在于赣江新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由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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