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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3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30 17:33:24 作者: hth会体会官方网页版

  根据《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林资函〔2021〕70号)和《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祁政秘〔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实际,现将2023年度全县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集体森林抚育采伐限额59014立方米,其中商品林抚育采伐限额56131立方米,公益林抚育采伐限额2883立方米。

  枯死松树清理实行即申即批,凭县松材线虫防治指挥部《限期除治通知书》直接办理采伐证。

  国有林场采伐限额20654立方米,其中商品林主伐限额16462立方米,公益林更新采伐限额1306立方米,抚育采伐限额1854立方米,其他采伐限额1032立方米。

  严格按照《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祁政秘〔2019〕11号)要求,实行分区域分类采伐管理,严格按照禁止商业性采伐区域、限制商业性采伐区域和允许商业性采伐区域的分区域分类采伐管理原则。对于允许商业性采伐区域,要严格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实施采伐。涉及县级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采伐小班在保护区优化整合完成前,不得安排采伐限额。所有自然保护区内,一律不得安排采伐限额。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全面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的任务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转变林木采伐的监管方式,加强林木采伐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各乡镇对主伐小班的主伐设计、更新设计、采伐等情况应确定一名包保服务责任人,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申请主伐的单位或个人应与林业站签订更新还林承诺书,明确更新主体、更新方式、更新质量和更新期限。对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予安排本年度采伐计划;对在监督更新还林过程中弄虚作假、监督不力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为适应新时代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新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林木采伐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实行“谁采伐谁更新,谁贷款谁偿还”制度,将主伐与迹地更新、世行还贷相结合。对采伐迹地未按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未及时偿还世行还贷任务的本年度不予安排采伐限额;对上年度出现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的本年度不予安排采伐限额。

  自用材单户采伐蓄积限制在5立方米以下,由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集体人工商品林商品材单户采伐蓄积限制在15立方米以下。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林草局《关于深入推动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要求,核发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集体人工商品林商品材采伐限额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分配,根据各村的可采伐森林资源数量,将限额采伐指标分配到村。各村要按照优先困难户、受灾户申请者的原则将采伐指标分解落实到符合采伐申报条件的小班和地块,分配到农户个人,不得平均分配,并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指标进村入户实行阳光操作,确保采伐指标公平、公正、公开分配到林农手中。

  集体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实行全县总量控制,根据县林业局主伐限额分配前的调查摸底情况,结合各乡镇森林资源总量、可采伐资源比例等进行平衡,下达到各乡镇和相关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的单位根据森林经营者的申请,在下达的主伐采伐限额指标内,按照分类排序原则合理的安排采伐小班地块,并以文件形式于5月底前报县林业局。

  对于允许商业性采伐区域的主伐采伐小班,县政府授权县林业局进行审核批准,县林业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报县政府备案。

  对于限制商业性采伐区域的主伐采伐小班,应采取择伐方式来进行采伐,由县林业局严格审核汇总,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县林业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国有林场人工商品林主伐采伐限额严控在省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范围内。县政府授权县林业局审核批准,县林业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实行全县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范围内,县政府授权县林业局审核批准,县林业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公益林更新采伐由县林业局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县林业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县林业局在核发采伐证前,要对申请人林木采伐事项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公示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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