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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开始实施

发布日期: 2023-11-30 17:33:00 作者: hth会体会官方网页版

  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就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的工作原则、主要技术是依据、管理程序、检查内容及技术标准等情况作出详细规定,以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的提高,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

  《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的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级抽查三级管理。《办法》指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抚育作业面积、作业质量,检查作业设计质量,并检查抚育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以保留郁闭度、平均胸径、保留目标树为主要控制指标。每项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控制指标都有严格的执行标准。

  《办法》在明确各项检查项目评分标准的同时,特别增加了一票否决因子。对作业地点与作业设计不符,抚育方式与作业设计不符,无证采伐或控制指标不符合保留郁闭度、平均胸径、保留目标树三项之一的,间伐小班作业质量得分为零。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与之相比,本次施行的《办法》经全面修订,具有如下6个主要变化:一是充实了结构内容,使之能够很好的满足国家、省、县三级开展森林抚育试点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的需要;二是增加了管理条款,强化了责任追究,明确了对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的控制性规定,强化了程序和方法,规定了主要内容和标准,细化了国家抽查的内容和方法,增加了责任追究制度;三是突出重点,调整了检查、评价的指标和方法,增加并强化现场验收结果和重要管理指标的权重,减少或淡化一般性指标,使检查、标准更符合工作的实际;四是强化了主要控制指标,将保留郁闭度、平均胸径、保留目标树三项指标列为抚育间伐的关键性技术指标,提出严格要求,同时对割灌除草以及人工修枝措施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五是紧密结合抚育生产的实际,合并归纳并废止不必要的表格及内容,重新设计了检查验收表格;六是扩大了实施范围,不仅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抚育作业检查验收也可参照执行。

  据悉,中央财政森林补贴试点于2009年启动,2010年国家林业局印发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森林抚育试点实施几年来,资金规模已从2009年的5.0亿元迅速增加到2011年的51.3亿元,试点省份(含森工集团)由最初的13个扩展到全国覆盖,基本实现了试点目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形态趋势,为森林抚育的深入开展和补贴制度建立创造了良好条件。

  鉴于检查验收是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促进提高森林抚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国家林业局要求,各地要格外的重视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学习掌握《办法》的核心内容和技术要点,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培养和训练,提高检查验收人员素质,逐步提升检查验收质量。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符合森林抚育规律的检查验收技术方法和管理措施,并对执行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反馈。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促进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质量,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在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格外的重视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学习掌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核心内容和技术要点,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培养和训练,提高检查验收人员素质,逐步提升检查验收质量。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符合森林抚育规律的检查验收技术方法和管理措施。对执行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其他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三级管理。

  (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的原则。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国家抽查,承担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任务的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森工集团,下同)、县级单位(县、国有林场、团场、林业局等,下同)分别负责组织省级核查验收、县级自查。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二)科学检查、注重效率的原则。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以现场检查为基础,实行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森林抚育检查验收要重点核实作业面积、检查作业质量和作业设计质量,同时检查了解森林抚育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四)严格规范、责任到人的原则。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务求客观、全面地反映森林抚育作业质量和成效。

  (五)绩效考核、支持决策的原则。检查验收结果是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拨付、计划安排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县级自查是检查验收的基础和关键,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外业检查必须对全部抚育作业小班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县级自查应当采取抚育作业小班完成一个、检查一个的要求,加强抚育作业中间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承担抚育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林场、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森林经营主体)在完成抚育作业任务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省级核查验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单位的核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

  第十条省级核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抽查的原则和方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以实地检查为基础,对县级自查进行检查核实,客观评价本省森林抚育质量。检查县级样本数应当不少于承担抚育任务县级单位总数的40%,检查抚育小班面积比例不低于全省计划任务量的5%。

  第十一条省级核查工作完成后由省级林业、财政部门联合形成核查验收报告。省级核查验收报告与县级自查报告一并构成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经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应当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经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省级核查验收报告原则上应当于下达计划后次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委托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森工企业按照以上要求进行省级核查验收。

  第十四条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单位上报的核查结果,会同财政部开展抽查工作。

  (二)按照承担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任务的县级单位总数的10%—25%确定县级样本,最多不超过10个。县级样本中应当包括省级已核查和未核查的县级单位,其中已核查县级单位数量不少于省级已核查县级单位总数的30%,至少抽查省级已核查的县级单位1个。

  2.国家林业局确定各省县级样本的抽查起始号和间隔号,采用机械抽样法分别抽取省级已核查和未核查的县级单位。具体方法为:将省级核查(或未核查)的受检县级单位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任务相同的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序),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循环抽取(遇重复县级单位,则抽取下一个县级单位,间隔号不变),直至满足县级样本数及组成要求。

  (三)采用机械抽样法确定抽查小班样本。将受检县级单位小班按上报面积顺序排序,根据起始号、间隔号循环抽取受检小班(如遇重复小班,则抽取下一小班,间隔号不变),直至实抽面积满足受检县级单位应查面积。受检县级单位检查小班数不少于3个,如属省级已核查的单位则其中至少应当包括2个省级核查的小班。

  第十六条国家检查工作组到达受检省级单位前2日,国家林业局以书面形式将检查工作组负责人、到达和检查时间、受检县级单位名单通知受检省级单位。

  (一)检查抚育作业面积。根据上报完成面积,通过现地核实确定其实际作业面积,通过质量检查评定其合格面积。核实面积是指现地核实确定的实际作业面积,包括合格面积和不合格面积;合格面积是指作业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核实面积。

  (二)检查抚育作业质量。重点检查是否按作业设计和技术规程作业,是否存在拔大毛、采好留坏、应采未采、开天窗等问题。

  (三)检查作业设计质量。重点检查作业设计中调查因子是否与现地相符,主要设计指标是否符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要求、是否能正确反映实际抚育的需要,作业设计内容是否齐全、文本格式是否规范等。

  (四)检查抚育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作业设计审批、公示公告、合同管理、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监测标准地等。

  第十八条抚育对象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定株抚育、生长伐、生态疏伐、景观疏伐、卫生伐、人工修枝、割灌除草等。其中,人工修枝不作为单一抚育方式。采取综合抚育措施的,按照所采取各种抚育方式的标准进行检查。

  (一)保留郁闭度。参照《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或省级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二)平均胸径。抚育后的平均胸径不低于抚育前林分平均胸径。

  (三)保留目标树。以异龄复层混交林为培育目标的,保留目标树包括用材目标树和生态目标树。

  (四)割灌除草。在春夏季节作业。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保留珍稀物种及天然更新幼树。

  第二十一条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中的“间伐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割灌除草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小班:

  (五)主要控制指标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前四项之一的。

  第二十二条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中的“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综合评价85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认真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确保检查验收高效、规范开展。

  第二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检查验收机构、受检单位要主动做好检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对承担检查验收的技术人员进行补贴政策、技术标准、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二)组织确定检查样本。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县级受检单位,受检小班由检查工作组到达县级受检单位后按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现场抽取。检查样本不得提前公开。

  (一)听取受检单位关于森林抚育工作情况汇报,包括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完成、组织管理、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

  (一)面积与作业地点核实。采用GPS定位作业小班地点。采用1:10000地形图调绘、GPS实测或罗盘仪导线测量面积。实测作业面积与上报面积误差在±5%之间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作业面积作为核实面积。

  (二)间伐小班调查。采用实测标准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检查因子。

  1.标准地布设:根据小班作业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设面积为1亩的标准地。小班面积100亩以下的设置1个标准地,100—200亩设置2个标准地,200亩以上设置3—5个标准地。

  2.因子调查:测量并记录各项调查因子,填写附表中的标准地每木调查表,并记录标准地中心点GPS定位数据。

  (三)割灌除草小班检查。检查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灌木、藤本、杂草是否割除,是否保护珍稀物种及有生长潜力的幼苗、幼树。

  (四)修枝检查。检查修枝高度、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林分卫生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

  (五)抚育剩余物处理检查。是否按照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要求进行了场地处理,抚育剩余物是否分类运出或平铺、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

  第二十七条检查工作组在外业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开展内业工作,整理资料,汇总数据,填写附表中的森林抚育调查表,并按附表中评价表规定的标准对小班作业质量、作业设计质量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检查验收工作组还要对受检县、省级单位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和方法参见相关附表。

  第二十九条检查验收工作中现场检查调查表和评价表要分册装订,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受检县级单位和受检小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受检单位或小班无法接受检查时,受检单位应向检查工作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检查工作组核实确认并报请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另行抽取受检单位或小班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检查验收要对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抚育作业质量、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统计分析。主要指标和计算方法如下:

  (二)上报面积合格率=(∑检查小班合格面积/∑检查小班上报面积)×100%;

  (三)核实面积合格率=(∑检查小班合格面积/∑检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四)计划任务完成率=(上报总面积×上报面积合格率/计划任务)×100%;

  (五)作业设计质量合格率=(∑检查合格作业设计份数/∑检查作业设计份数)×100%。

  第三十二条检查验收机构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后要提交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结果、主要成绩和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相关图表数据等,并分级填写汇总附表中的统计表。其中,检查验收的主要指标要按照受检单位、权属、林种、布局、区域分别分析形成专项报告。

  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审定检查验收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发出整改通知,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验收的管理,主动接受基层和社会的监督。承担检查验收的机构要加强工作制度建设,确保检查人员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干扰或影响检查验收工作正常进行。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省级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报送我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0年11月5日印发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0〕254号)同时废止。

  评价表4县(市、区、林业局、国有林场、团场)年度森林抚育综合评价表

上一篇:@雅江人 进行团体林砍伐前有必要先搞懂这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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