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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不要问我为何读你只因我对每片森林爱得深沉

发布日期: 2024-03-30 21:25:17 作者: hth会体会官方网页版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森林法(试行)》,这也是新中国最早颁布的单行经济资源门类法律。1984年9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七次常委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九届人大二次常委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改了《森林法》与形势不相适应的部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一定要遵守本法。

  《森林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依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1、建立护林组织。《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结合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2、抓好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森林防火条例》进一步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并层层签订责任状。

  3、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对林木种苗的检疫。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对本地区林业生产和建设负有行政管理和指导义务与责任。其主要的职责是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并监督实施;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并且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等。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控森林年采伐量。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该依据不一样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控,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明确将森林划分为五大林种。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国家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实施严格保护,充分的发挥其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等公益效益。

  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以上行为造成的损失,违法人员均要按照一至五倍不等的赔偿,并补种一至三倍的树木。构成犯罪的,已发追究其刑事责任(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放火罪)。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职人员未依法行政后果严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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