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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加大森林资源保护

发布日期: 2024-01-26 14:56:32 作者: hth会体会官方网页版

  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对外发布。《解释》共23个条文,内容分为一般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新类型案件、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等四个部分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介绍,《解释》明确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因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234条规定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同时明确,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以未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审查、审核等手续为由,主张林业经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能取得相关权利的当事人通过合同责任方式来进行救济。

  《解释》细化林地承包经营规则。《解释》在《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基础上,根据林业生产经营特点进行了细化。第6条明确,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10条规定,林地承包期内,因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继承等原因,承包方发生变动,林地经营权人请求新的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明确公益林经营利用规则。《森林法》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将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方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规划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解释》第14条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的公益林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应进行特别审查,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鼓励经科学论证及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前提下,合理规划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

  《解释》规范林业碳汇交易规则。我国已将林业碳汇作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解释》第16条明确,对于以林业碳汇为客体的新类型担保,人民法院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基础上,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第20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适用。

  《解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丰富了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则。《解释》充分总结吸收环境资源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结合森林资源保护修复特点,于第17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于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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