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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志新建议修改森林法

发布日期: 2024-01-20 09:15:57 作者: hth会体会官方网页版

  “现行的森林法最近一次修改还是在1998年,相较于社会经济和林业的发展变化,森林法在一些方面显得相当滞后,我建议对现行的森林法做修改和完善,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势,更好地适应建设

  “现行的森林法较近一次修改还是在1998年,相较于社会经济和林业的发展变化,森林法在一些方面显得相当滞后,我建议对现行的森林法做修改和完善,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势,更好地适应建设生态文明的新要求,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林业多功能的新期待,更好地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采访一开始,全国人大代表、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志新就开门见山提起了他带来的关于修改森林法的议案。

  刘志新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对林业的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由单一的经济需求转变为生态、经济、休闲、文化等多种需求,森林法应重新明确林业的地位和作用:林业在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策略中具备极其重大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培育、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森林资源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对林业的生态、文化和物质需求,把“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作为林业发展的基本宗旨。

  “森林法的修改,要在首先确立森林分类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刘志新认为,在现行森林法规定的五大林种基础上,按照森林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经济林两大类,分别在管理方式、投资方式、生态补偿方面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

  刘志新建议,森林法应增加建立森林资源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的规定;明确建立林业碳汇制度,把发展林业作为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固碳减排的重要方法;增加建立林权保护和流转制度,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定估计制度,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规定;逐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应在普遍保护的基础上,重点突出林业用地专项用途管制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进一步提升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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