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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政策明白卡

发布日期: 2024-01-05 21:05:28 作者: hth会体会官方网页版

  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森林,以高大乔木为主体,包含灌木、草本植物及苔藓地衣的植被类型,多位于半湿润或湿润地区。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将林地划分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和其他林地,将其他林地细分为疏林地、未成林地,以及迹地、苗圃等林地。

  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按用途分: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最大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试验等为最大的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三)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最大的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最大的目的的竹林。

  (四)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最大的目的的林木。

  森林类别分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按照事权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公益林林地。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

  林地保护等级分Ⅰ、Ⅱ、Ⅲ、Ⅳ级保护林地,是指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

  Ⅰ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禁止人为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最大的目的。包括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林地。

  Ⅱ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严格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最大的目的。包括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内的林地,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的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

  Ⅲ级保护林地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包括Ⅰ级、Ⅱ级保护林地范围外的公益林地、天然林林地、重点商品林林地。

  Ⅳ级保护林地是需要保障主要林产品供给、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及以上情况以外的林地。

  包括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本省真实的情况确定。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

  (二)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

  (三)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物流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修正)、《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375号)。

  (一)国家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事项

  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使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

  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

  (一)工程项目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二)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别的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

  (三)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四)工程勘测考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做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做勘查。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有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一)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有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四)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使用林地申请,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符合现地情况做核实,重点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还有是不是涉及自然保护地,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不是真的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并填写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组织公示,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要在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公示相关材料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存档。公示格式、公示内容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已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公示公告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涉密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

  (四)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2.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准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项目,还需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使用林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面积小于2公顷的,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5.拟使用林地公示材料(公示照片、反映情况说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等)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材料不清楚、有必要进一步现场核实的,进行现场查验,并形成查验报告。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林地的单位理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375号)的规定执行。

  生态旅游项目,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以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为目的,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必要的相关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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