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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大家学(四)

发布日期: 2023-11-21 18:45:01 作者: 产品展示

  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控森林年采伐量。业企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允许超出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该依据不一样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控,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允许超出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一定要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可以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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