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工程建设项目林木采伐更新造林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工程建设项目林木采伐更新造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逐步加强林木采伐和迹地更新造林管理,根据2011年修订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包括渠道衬砌)、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电力线路、公路、铁路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毛渠林带和农民零星采伐不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一)坚持限额采伐的原则。各地采伐林木不得突破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二)坚持凭证采伐的原则。除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之外的林木采伐,必须持证采伐。
(三)坚持尽可能不采或少采的原则。除因病虫害危害必须全部清理外,其它任何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只能采伐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树木,严禁超范围采伐,尽最大可能不采或少采树木。
(四)坚持原地更新、采少造多的原则。除因地块调整、原林地灭失,所有更新造林必须在原采伐迹地上进行,造林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株树不可以少于采伐株树。
(五)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原则。严控在乌兰布和沙区、重要水源地等生态敏感脆弱区大规模采伐林木。
第四条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采伐林木专家论证制度。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林业、水利、农牧业、住建、交通、电力、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采伐林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采伐林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林业局成立专家组,负责进行实地调查论证,提出少采或不采林木的建议,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可行性提出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各旗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专家组织。
(一)对同一项目采伐林木蓄积在500立方米(含500立方米)以上或采伐株树1000株(含1000株)以上的,需报市林木采伐领导小组论证。
(二)对同一项目采伐林木蓄积在1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500立方米或株树500株(含500株)以上的,由所在旗县区林木采伐领导小组论证,并报市林业局备案。
(三)对同一项目采伐林木蓄积量在100立方米以下或株树300株(含300株)以下的,由旗县区林业局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评审论证,并将评审论证结果作为发证依据。
(四)同一项目是指同意立项文件审批立项后的整体项目,不得将项目分段审批采伐林木。
第六条电力线路、公路、铁路等线性建设工程在选址前要按照少占或不占林地,不采或少采林木的原则进行论证。电力线路工程建设项目除铁塔必须占用林地、采伐林木外,最大限度少采或不采线下的林木;符合政府总体设计的线路走廊路径同时采用高跨或少采伐的方式来进行线路布设。公路拓宽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两侧均有林带的,应该尽可能全部保留,并且作为上下道的隔离带;因拓宽工程必须采伐林木的,除特殊情况外,只能采伐一侧林带。
第七条渠道衬砌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影响工程实施必须采伐林木的,尽可能在一侧林带上实行隔断采伐。不得为方便工程项目的实施,将两侧林带全部采伐。
第八条土地整理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体现河套农村的田园风光,增强河套农村乡愁的厚重感,要保留已有树木,已有树木占用的土地要作为林地分包到户,对林带占地,能够最终靠新增耕地做调整补偿。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
(二)所有采伐项目必须有完善的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作业设计,采伐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作业设计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对农田林网的更新造林,必须要形成闭合的网格,网格面积原则上不允许超出375亩(500m×500m),推广渠×林×路的林带模式。
(四)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足额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条对未能按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