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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首例認購林業碳匯代替修復生態案宣判

发布日期: 2023-10-31 15:41:28 作者: 产品展示

  公民網普洱10月31日電 (記者李發興)10月30日下午,雲南省普洱市瀾滄縣公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謝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一案。庭審中,被告人謝某某自願認購碳匯,以代替性修復被其破壞的生態環境,現已实行完畢。這是雲南省首例公民法院引導行為人通過自願認購“碳匯”方法代替性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刑事案件。

  碳匯是指通過植樹造林、森林办理、植被恢復等办法,使用植物光协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並將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碳匯买卖是以林業碳匯抵消溫室氣體排放的減排买卖機制,其买卖的林業碳匯項目方法最重要的包括造林、植被恢復、森林可持續經營、防止毀林和森林退化等,是司法機關創新運用認購碳匯方法代替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一種新方法。

  2021年2月,被告人謝某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証的情況下,擅自到瀾滄縣謙六鄉某林地中着手林木,用於建蓋廚房及種植茯苓。經鑒定,被告人謝某某着手思茅鬆樹種立木蓄積23.86立方米。

  瀾滄法院積極貫徹恢復性生態司法新理念,充沛考慮被告人实行生態修復責任的合理性和有用性,釋法說理引導被告人認識到其行為對森林資源及生態環境的损害,自願認購“碳匯”,代替实行生態服務功用損失。

  雲南省林業調查規劃院碳匯監測研究中心對被告人謝某某着手林木的碳匯損失量進行了科學測算。經測算,其着手林木的碳匯損失量為30.82噸二氧化碳當量。隨后,被告人謝某某與雲南某碳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NCER买卖協議,自願認購30.82噸的NCER即“寧碳惠”項目自願減排量,以彌補生態環境受損至修復完结期間服務功用喪失導致的損失,有用修復生態環境。

  本案當庭宣判。被告人謝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因其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和自願認購“碳匯”等法定、酌情從輕、從寬處罰情節,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公民幣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當庭表明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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