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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4-03-06 22:49:54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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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厅直相关的单位,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

  为加强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一并执行。

  农民生产生活自用(如建住房、蔬菜大棚、畜舍、粮仓等)要采伐自己经营的林木时,需要采伐指标的数量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实际的需求核定,采伐林木不受采伐作业规程规定限制。采伐林木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简易设计,记载采伐地点、树种、蓄积量和出材量等必要事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简易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做到随时申请、随时设计、随时审批,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农民采伐自己经营的少数(标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以下的人工林,采伐调查设计可以实行简易设计,现地调查并记载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量和出材量等必要事项。采伐调查设计可以由县级采伐调查设计队或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实施。

  集体和个人在村屯和学校周围、道路两旁以及耕地旁营造的林木,遇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枯立木、风倒(折)木等危险树木,发现后要及时进行清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批。遇有自然灾害(如风灾、水灾、火灾等)等突发紧急状况,可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清理,清理后按规定记载林木数量,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非林地上危险树木的清理,按照非林地林木采伐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的退耕还林林分,达到一定林龄有必要进行抚育采伐的,可根据退耕还林后确定的森林类别、林种和现行的抚育采伐技术规定进行抚育采伐;对遭受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等)的林分,在不违反国家和省里退耕还林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能采用卫生伐或皆伐改造的方式伐除灾害木,伐后进行补植补造或更新造林,采伐消耗的林木蓄积纳入当地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对近年来清收林地还林的,能够准确的通过要确定还林林种。还林时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一次性大密度造林或间种绿化树种,允许在还林密度较大的未成林造林地上或还林后的幼龄林中采挖树木用于城镇绿化,按规定批准采挖后,保留株数、株行距和郁闭度等应符合造林规程和采伐规程的相关规定。

  由于历史原因,集体(个人)在国有(国有林业局、地方国有林场等)林地上造林,林木所有权归集体(个人)所有,林地林木权属清楚无争议,且符合采伐政策和技术规定的,可以采伐利用。采伐许可证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所需采伐限额占用当地县(市、区)集体采伐限额;采伐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国有林地权属单位(国有林业局、地方国有林场等)对林木采伐做好相应的协调、配合、监管和服务工作;采伐后,将林地交由林地权属单位或按照合同约定更新造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集体林采伐管理,精准把握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充分的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加强集体林采伐的指导和服务,确保集体林采伐管理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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