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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 2024-02-11 02:08:18 作者: 产品展示

  1、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 3、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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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省、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市级:县属国有林场、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县级:县属国有林场、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森林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控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最大的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1、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位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 3、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快递或者直接向窗口提交申请,工作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不是齐全、是不是满足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齐全正确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或不正确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予以退回。 2.受理: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转交资源管理科室,资源管理科室审查材料的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资源管理科和窗口人员根据领导的决定,制作采伐许可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1、审查申请材料是不是齐全。 2、根据材料齐全情况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

  承办岗位: 1、查看是不是按规范要求办理采伐准备工作。 2、核准文件的内容、格式是否规范、准确。

  主办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运维电线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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