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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2-10 00:55:29 作者: 成功案例

  为贯彻落实 《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方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完善森林采伐管理机制,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国家林业局决定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开化县是全省首批20个采伐改革试点县之一(试点期限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根据《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化实际,我县制定了《开化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便于广大干部群众准确理解《方案》的主要精神,更好地推进采伐改革试点工作,对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10个主体问题进行解读。

  答:一是全方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目标的实现;二是发展现代林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协调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经营与利用关系,实现资源培育与林业产业的良性互动,更好地保障林业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三是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林木产品需求的重要途经。充分的发挥森林采伐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核心作用,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木材和其它林产品的需求。

  答:概括起来说,就是要坚持一条主线: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突出两个重点:建立便捷高效的森林采伐审批机制和探索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框架。抓好四项工作:一是探索森林资源消耗管理的新途径;二是探索建立森林采伐分类管理的新机制;三是探索建立森林采伐高效管理的新模式;四是探索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新体系。把握五个结合: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适应现代林业建设的新型管理机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和“十二五”采伐限额编制结合起来。

  答:一是明确了采伐限额管理的范围是规划林地的林木采伐,对群众在农田(地)上因调整种植结构等自发营造的林木,不计入采伐限额,可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经营,对申请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单独建档,不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二是突出了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明确在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的总体框架下,加快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使各类森林经营主体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所拟定的森林经营模式和森林经营活动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相衔接。

  答:一是向基层延伸服务。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法核发除国有林以外的各类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的,直接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省重点以上公益林除外);二是整合内部审核程序。实行申请受理、伐区调查设计、采伐许可证审批“一条龙”服务。

  答:采伐林木蓄积50立方米以上(含)的伐区按正常设计的基本要求进行调查设计;50立方米以下的伐区可进行简易调查设计;对农户(个人)采伐蓄积10立方米以下林木,可填写简易设计表格而无需到现场进行调查设计。国有林木采伐按正常设计要求做调查设计。

  答:这是在小班经营基础上提出的一种以经营小班控制采伐消耗的管理方式。对于皆伐区,由于非主观因素伐区造成调查设计精度出现偏差的,只要符合采伐规程设计的基本要求,不超出伐区四至范围,允许按照经营小班的实际采伐量核销。

  答:皆伐作业超数量计划核销一定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采伐作业必须在采伐证四至范围内;二是采伐超数量已得到确认;三是采伐申请者书面提出计划核销申请;四是书面申请须在采伐证的有效期内提出;五是林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六是乡镇审批的统一由林业工作站站长负责计划核销;七是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证。

  答:择伐作业超数量计划核销一定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采伐作业必须在采伐证四至范围内;二是采伐超数量已得到确认;三是采伐申请者书面提出计划核销申请;四是书面申请须在采伐证的有效期内提出;五是符合伐后保留株数或郁闭度要求;六是采伐申请者应聘请除原设计人员外的林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鉴定,提出书面意见;七是乡镇审批的统一由林业工作站站长负责计划核销;八是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证。

  答:伐区作业质量实行林权所有者负责制。林木所有者在申请林木采伐时,要与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凭证采伐承诺书 (含更新造林承诺),明确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林业部门可以抽查的方式来进行伐中现场监督检查。

  答:一是落实采伐计划;二是开展采伐作业调查设计;三是审批前公示;四是林权所有者提交《林木采伐申请报告》;五是进行林权核实(行政村对林权作出权属证明);六是审核《林木采伐申请报告》,由乡镇林业站长负责审核,报乡镇政府;七是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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