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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撰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03 00:37:31 作者: 成功案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撰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参照本规范要求用地单位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凡没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事项。

  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为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质量,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严控占用征用林地,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2.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一定依法编写,以不占用征用或者少占用征用林地为原则,对国家禁止供地项目,不得为其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2.2要科学、客观、公正地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要符合有关作业规程和标准,采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具体明确。

  2.2.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一定实事求是地反映拟占用征用林地及其林木的现状。

  2.2.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全面评价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综合影响。特别对涉及重点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对项目区域和项目区的森林资源的影响,以及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2.2.5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应依据设计单位资质,严密组织、认真调查、深入分析、精心编制。对超越资质或粗制滥编的,经核实后要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2、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时效性强、精度高,外业勘察、专业调查资料齐全,数据符合精度要求;

  3、采用的各种有关数据及社会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的来源可靠,数据详实,具有时效性;

  4、项目使用林地的方案科学,总体布局合理。项目选址得当,用地规模符合实际要,采取的保护的方法有效;

  凡是承担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单位一定要具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修建住宅以外的其他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分为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地(含采伐迹地)、经济林地(含采伐迹地)、薪炭林地(含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其它林地。

  采用现地调查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现地调查全面掌握项目区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通过社会调查掌握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相关背景情况。现地调查主要是采用森林资源采伐更新作业调查设计规程(即三类调查)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调查内容,要充分的利用GPS等技术做定位和求算面积。现地调查应增加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古树名木的调查内容。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林业部门批准颁布的补偿费标准执行。鉴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补偿费标准可能会被重新修订或颁布,计算补偿费时应执行各地的最新补偿费标准。

  3、国家及行业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项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区域发展总体规划;

  4、有关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基地建设的专题报告文件,包括项目区及项目(周边)区域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相关专题报告;

  (1)项目区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和有关专业(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调查报告

  (2)拟占用征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估算(包括估算范围、估算标准和估算结果)

  (3)项目区林地分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各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如为经济林,应附分产期面积统计表)

  概述建设项目的提要情况、拟占用征用林地的总体情况及可行性报告编撰依据等,包括: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业主性质(国有、集体、私有、合作、独资、外资、股份等)隶属关系、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批准单位,项目建设的目标、投资规模及来源、拟用地规模、项目效益,项目提出过程及前期准备情况。

  2、拟占用征用林地概况。包括拟占用征用林地的空间位置、拟占用征用林地面积蓄积、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等。

  包括项目的由来及提出等情况、项目区域及项目区自然地理(气候、地貌、土壤、水文等情况)、社会经济(面积、人口、经济等情况),以及森林资源、重点野生动植物、风景名胜等基本情况。

  项目区的情况调查,以涉及到的最小行政单位为范围,可以是行政村、乡(镇、林场)、县(区、市)及地(市)。

  1、需明确林地现状情况调查分析方法。拟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用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拟占用征用林地权属为集体的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权属为国有的以场(圃)为基本单位。

  2、详细阐述拟占用征用林地的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占用征用林地类型情况,林地的主要调查因子情况(地类、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面积和蓄积、龄组、经济林不同产期等),竹林记载株数。

  3、调查项目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名木情况,其中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要采用中文—拉丁文对照,要特别注明属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物种情况。对于项目区内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境情况要认真调查与分析。

  1、对森林资源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地资源及林木资源的影响;

  2、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的影响;

  3、对生态效能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森林生态防护效能(包括生态脆弱性和安全性)的影响;

  4、对景观风貌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景观风貌的影响;

  5、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

  6、对林业发展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业发展的影响;

  对此,要综合分析项目与区域规划的协调情况,并从项目建设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效能出发,对拟占用征用林地的需求情况做客观分析。通过该项目的市场需求、社会需求、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内容的可能作用和潜在影响做综合分析。

  (2)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条件是不是具备,拟采用的建设措施是否优越,拟采用的保护和使用林地的措施是否合理?

  对此,要综合分析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选址情况,全面对比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地的背景情况和现状,科学公正地分析该项目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选址是否科学、对林地的占用征用是否最小,是否立足于全局且有利于有效控制林地逆转。

  对此,针对项目建设特点,根据前述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是否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出较为合理措施,以减少占用征用林地后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4)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防护效益,水土保持效益,景观效益)如何,是否有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指使用和保护林地的相关支撑和保障措施,包括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等,确保项目使用林地相关补偿费用的落实、森林植被的异地恢复、项目区内拟采用的就地植被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措施的落实等。

  根据前述项目背景情况和拟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调查、影响分析、综合评价及制订的保障措施,明白准确地提出可行性结论(即占用征用林地是否确实必要、可行)。

  说明项目关联单位(用地单位、最初接受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撰单位)对项目占用征用林地承担的责任,其中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撰单位须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主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局办公室 局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7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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