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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林业植物检疫事例系列:私行捡拾、发掘、砍伐、出售、收买、寄存、处理、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剩余物典型案子

发布日期: 2024-03-23 15:09:44 作者: 成功案例

  私行捡拾、发掘、砍伐、出售、收买、寄存、处理、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剩余物典型案子

  2021年12月2日,永春县李某某在永春县石鼓镇卿园村“茶林山”山场,私行拆解疫木砍伐施行工程单位砍伐并装袋除害处理的松木包装,并用无车牌三轮货运摩托车捡拾装运松木一车,在运回途中被当地林业执法人员抄获。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背了《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则,构成私行捡拾疫木的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永春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李某某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毁掉私行捡拾的疫木;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行捡拾、发掘、砍伐、出售、收买、寄存、处理、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背本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则,私行捡拾、发掘、砍伐、出售、收买、寄存、处理、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毁掉。其间,私行捡拾、发掘、砍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私行出售、收买、寄存、处理、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7月11日,南安市林业局接到大众告发某木材加工厂违规加工松木。经依法查明,该加工厂于2022年3月2日违背相关有关法令和法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阅赞同,从山场运送3.450吨(疫木磅单昌盛电子地磅0019474)松材线虫病疫木(马尾松尾梢)至厂区,私行加工使用。当事单位南安市某木材加工厂的行为违背了《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构成私行加工疫木的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南安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单位南安市某木材加工厂处以下行政处罚:1、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毁掉;2、处罚款人民币48000元。

  《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行捡拾、发掘、砍伐、出售、收买、寄存、处理、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背本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则,私行捡拾、发掘、砍伐、出售、收买、寄存、处理、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毁掉。其间,私行捡拾、发掘、砍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私行出售、收买、寄存、处理、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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